济宁市投资促进局
JININGSHI SHUANGZHAO SHUANGYIN ZHENGCE HUIBIAN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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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投资促进局
JININGSHI SHUANGZHAO SHUANGYIN ZHENGCE HUIBIAN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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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名片
孔孟之乡
运河之都
文化济宁
全国文明城市
国家森林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
全国卫生城市
国际湿地城市
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中国文化竞争力十佳城市
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
国家创新型城市
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城市
国家最具竞争力的低碳产业基地城市
全国双拥模范城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
最具投资价值的中国新能源产业城市
济宁市情
济宁位于山东省西南部,素以“孔孟之乡、运河之都、
文化济宁”著称,现辖 2 区(任城、兖州)、2 市(曲阜、邹城)、
7 县(泗水、微山、鱼台、金乡、嘉祥、汶上、梁山)和 4
个功能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太白湖旅游度假区、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总人口 890 万,
总面积 1.1 万平方公里。
济宁文化底蕴深厚,是孔子、孟子、颜子、曾子、子思
子五大圣人的故乡,儒家文化发源地和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
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1 处,各类文化遗存 7000 多处,
孔庙、孔府、孔林和纵贯济宁的京杭大运河为世界文化遗产,
武氏祠石刻汉画像与埃及浮雕、古希腊瓶画,被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并称为“世界艺术三大瑰宝”。
济宁区位交通优越,正处在京沪高铁黄金分割点上,高
铁 2 小时到北京、3 小时到上海,济宁机场通航 25 个城市,
千吨级轮船、万吨级船队沿京杭大运河可直达杭州,兖州中
欧班列直通欧洲六国。鲁南高铁开通运营,济宁新机场年底
建成,新机场高速年底通车,构建起“公铁水空”立体大交
通格局。
济宁生态环境良好,境内有湿地 228 万亩,流域面积 50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117 条,1260 平方公里的微山湖是我国
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兴利库容 18.8 亿立方米,是全国 14 个
水质良好湖泊之一。
济宁产业体系完备,“制造强市”战略深入推进,“231”
先进制造业集群(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医药)加速崛起,已建成工程机械、
生物医药、纺织服装、专用汽车等多个国家级产业基地和创
新创业平台 ;是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山东省三大人才改革
试验区之一,营商环境评价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列。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济宁欢迎您!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
“双招双引”工作,更好地宣传推介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
服务“制造强市建设”,市投资促进局在各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全面梳理省、市、县现行“双招
双引”领域相关政策,按照减税降费、用地保障、信贷支持、
人才引进、财政奖补、“放管服”服务、科技创新七个类别,
以条目式清单形式梳理汇集政策 357 条,其中,省级政策
141 条、市级政策 73 条、县级政策 143 条。现汇编成册,
供您了解、查阅。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一、减税降费类……………………………………………… 03
二、用地保障类……………………………………………… 06
三、信贷支持类……………………………………………… 07
四、人才引进类……………………………………………… 12
五、财政奖补类……………………………………………… 22
六、“放管服”服务类 ……………………………………… 38
七、科技创新类……………………………………………… 45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任城区………………………………………………………… 65
曲阜市………………………………………………………… 72
泗水县………………………………………………………… 72
邹城市………………………………………………………… 76
微山县………………………………………………………… 77
鱼台县………………………………………………………… 81
嘉祥县………………………………………………………… 84
汶上县………………………………………………………… 85
梁山县………………………………………………………… 86
目 录
太白湖新区…………………………………………………… 91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94
附 :山东省有关政策文件…………………………………… 95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03
一、减税降费类
1. 建立外贸、外经、外资互促共进体系,加快“境外
投资返程化、外贸客商投资化”进程,支持外贸企业贸易
伙伴来我市投资,对国内市场需求较大的进口产品供应商,
开展点对点招商引进。支持外资企业利用现有技术和生产
能力,开拓国内市场,创建自主品牌,形成出口和内贸并
重的多元发展能力。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关键零
部件进口,提升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落实鼓励类外商投
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2.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
认发生额的 50% 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
超过 5 万元 ;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济市监发〔2020〕15 号)
3. 实施标准化综合评价。对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
地方标准、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
书处工作的、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省级标准化试
点示范项目的、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省级、市级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获得 3A、4A、5A 级标准化良好
行为企业证书的等标准化项目,实施综合评价,对排名前
5 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不高于 80 万元、60 万元、40 万
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标准化资助工作。
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市监字〔2021〕131 号)
4. 鼓励产品创新。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
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
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04
际投保保费 80% 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
20% 的补偿。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5.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
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 50% 予以奖励,每家企
业最高 20 万元。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
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1〕75 号)
6.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
外资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
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稳外资稳外贸
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济金监字〔2020〕30 号)
7.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
流平台和工程信息发布平台,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
站。对承揽市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
税收缴纳地政府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 20% 予以奖补。商
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依法提供融
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
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
给予支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 号)
8.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
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
指数、造价信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
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
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企业办理社
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05
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 3% 阶段性降
至 1% 的现行政策,2019 年 4 月到期后延续实施。建筑施
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
水务局、市税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 号)
9. 自 2021 年起 3 年内,对我市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
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
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山东省“走出去”风险
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
费支出的 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 150 万元、累计不
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
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动建筑
企业发展的通知》(济建监管字〔2021〕37 号)
10. 自 2019 年起,山东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的年税额分别下调至 36 元、
18 元、36 元、36 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 321 号)
11. 自 2019 年起,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 50% 执行,最低不低于法
定税额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
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 号)
12. 自 2020 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06
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
财税〔2021〕16 号)
13.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山东省契税税率统一按法
定最低税率 3% 执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
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14.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
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 1% 调减为 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
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 号)
15.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
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例由 18% 降至 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例由 20% 降至 16%。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上年度全
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
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
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 号)
二、用地保障类
1. 建立市级重点外资项目库,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
项目,积极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新增建
设用地指标、省级收储的能耗和煤耗指标 ;统筹使用污染
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优先保障重
点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能源设施如确需按照国家、
省相关政策关停的,应及时提供替代方案。对年度增资和
新设立外资项目当年到账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07
市、县两级积极统筹提供用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
等要素指标保障。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2. 对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由省级
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纳入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清
单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由市、县(市、区)优先保障用地
指标。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设施可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布局建设。支持利
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鲁办发〔2021〕4 号)
3. 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 :确需
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统一安排用地指标 ;项目可依照相
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对其中新兴
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 20% 的优惠 ;指导
各市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
削减量预支,对项目优先保障,削减预制方案应在项目投
产前落实到位。
——《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鲁政发〔2020〕14 号)、《山东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
实施细则》(鲁商字〔2020〕180 号)
4. 对全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
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
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对现有工业项目不
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
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
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
让等方式供应。(省自然资源厅)
三、信贷支持类
1. 对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在省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08
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35%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各
按照 LPR 的 10% 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2. 对“231”产业集群中列入市级重大技改项目的,
项目竣工投产后,市、县财政各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
支持。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3. 合作银行开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本
金逾期达 60 天或利息逾期达 90 天,合作银行启动贷款补
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的部分,给予贷款本
金 10-30% 的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
施细则》(鲁工信融〔2021〕226 号)
4. 信用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
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3 年,单笔贷款(下同)额度不高于 1000 万元,
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30% 的风险补偿。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
施细则》(鲁工信融〔2021〕226 号)
5. 上市培育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
市培育辅导(含)前为主的信用贷款,以与保荐机构签订
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为依据,贷款额度不高于 1000
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 20% 的风险补偿。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
施细则》(鲁工信融〔2021〕226 号)
6. 中长期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
改造和新上项目、扩大产能投资的项目贷款,贷款期限原
则 3-5 年、最长不超过 7 年,贷款额度不高于 1000 万元,
给予该笔不良贷款 10% 的风险补偿。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09
施细则》(鲁工信融〔2021〕226 号)
7.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
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0% 给予贴息支持,
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
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
2 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济市监发〔2020〕15 号)
8. 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对省级重大工业技改
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在省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5% 给予最高 2000 万
元支持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各按照 LPR 的 10% 再给予
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9.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的 60% 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
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知识
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 50%
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
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
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5 号)
10. 对中小微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发
生不良造成的本金损失,最高按照 40% 的比例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 9 部门关
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
偿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9 号)
11. 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
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60 万元贷款 ;
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累计不超过 3 次,财政部门按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10
照规定给予贴息。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
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累
计次数不超过 3 次。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
知》(鲁财金〔2020〕25 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
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
27 号)
12. 对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内应付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
速前 20 名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应收账款确权融
资金额的 0.05%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
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 20 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
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
长量 0.1%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对供
应链票据签发量排名前 20 名的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
量 0.2%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300 万元。对直接
接入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最高一
次性给予奖励 500 万元。对标准化票据原始持票人和存托
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
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设
置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贴现的供应链票据原则上
给予全额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业务开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
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1〕9 号)
13. 符合再贷款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与全省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合作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采取
“先贷后借”模式申请使用再贷款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金融担保政策融合支持实体经济十条措施
的通知》(济银发〔2021〕10 号)
14. 符合再贷款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与省农业发展信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11
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
务,采取“先贷后借”模式申请使用再贷款资金。人民银
行各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予以足额报账,予以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融农担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十
条措施的通知》(济银发〔2021〕11 号)
15. 对中小微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发
生不良造成的本金损失,最高按照 40% 的比例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 9 部门关
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
偿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9 号)
16. 对投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
实际缴纳保费的 60%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
不超过 6 万元,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贴比例可
提高到 80%,单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8 万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6 部
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
费补贴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10 号)
17. 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设立省级转贷
引导基金,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
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并将纳入银行续贷支持的民营
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
续贷。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时间不超过 10 天,使用费
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 1‰。疫情期间执行优惠
费率 0.81‰。
——《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
金监字〔2019〕15 号)
18. 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
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60 万元贷款 ;
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累计不超过 3 次,财政部门按
照规定给予贴息。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
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累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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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次数不超过 3 次。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
知》(鲁财金〔2020〕25 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
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
27 号)
四、人才引进类
1. 市财政每年安排 600 万元,用于开展企业高管年
度培训 ;遴选优秀科技型企业家到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学
习交流 ;组织有成长潜力的新生代企业家赴海内外知名高
校、企业培训考察。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2. 新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
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经费资助。
新获批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给予
一次性 30 万元经费资助。
——《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
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 号)
3.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事业单位
和各类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5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引才
补贴。
——《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
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 号)
4. 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2000 元、1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引才补贴。(其中,本硕均为“双一流”高校或原“211”“985”
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引才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月 3000 元 ;“双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13
一流”高校或原“211”“985”院校的学士本科生,引才
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月 2000 元)。
——《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
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 号)
5. 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
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
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 号)
6. 高层次人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驻济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新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其配偶暂时无法安
排工作的,市财政 2 年内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为其发
放生活补助。
——《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
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 号)
7. 打造“有温暖”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符
合条件人才,发放“圣地人才一卡通”,在全面落实省绿
色通道的基础上,新增了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并对子女
入学、旅游服务、交通服务等事项进行了拓展。
——《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通道实施办法》(济人
社发〔2017〕42 号)《济宁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申领圣地人
才一卡通指导意见》(济人社字〔2020〕84 号)
8. 离校 3 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
态的 16-24 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
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
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
习政策。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
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 3 个
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
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 3-6 个月,最长不超过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14
12 个月。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2〕11 号文件实
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
〔2022〕47 号)
9.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包含高校毕业生
在内的 14 类人群)自主创业的,可申请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可申
请最高为 6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或合伙创业,
符合贴息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贴息。2021 年新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利息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申请人(单位)
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字〔2020〕31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
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济财金
〔2020〕20 号)
10. 对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在
创办企业缴纳 6 个月及以上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
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小微
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1.5 万元。
——《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济财社〔2019〕
11 号)
11. 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利用外资考核评
价指标权重。推动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
人员子女学校,完善高水平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
配套。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
机构等,推动外资创新发展。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12. 在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 1000 名事业编制,建
立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专户(高层次人才编制“蓄水池”),
用于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15
市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济
编〔2020〕28 号)
13.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
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 200 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 ;
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
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
展研究的,省财政统筹给予最高 15 万元生活补助。全球
TOP200 高校、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
一流建设高校博士后来(留)鲁工作且签订 3 年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统筹给予 15 万元补助(视同省政
府奖励)。
——《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鲁人社字〔2021〕31 号)
14. 对新增的人事关系在我省或经认定长期在鲁的“两
院”院士,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 100 万元 ;每年拨付
科研活动经费 30 万元,每月发放院士津贴 2 万元 ;住房
按不低于 190 平方米安排 ;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
遇,每年可进行 1 个月健康疗养并可携 1 名亲属同行 ;在
我省乘车通过省管范围路桥,免缴过路、过桥费,因公出
差时可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安排车辆接送。签订聘任协
议、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 2 个月以上的省外院士,每年拨
付科研补助经费 10 万元,工作期间每月发放院士津贴 2
万元。每年可举荐引进 1 名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泰山学者青
年专家。退休后,原有的公务出差、医疗保健、生活津贴
和各项礼遇不变,签订返聘协议并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
继续享受省财政科研活动经费支持。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院士作用的
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16 号)
15. 各省属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所需工资性支出计入
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省属企业招录博士
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特殊专长高校毕业生等
高层次人员,可单独实行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扩大招收高校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16
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考核字〔2020〕8 号)
16. 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双招双引工作开展情况考核,
原则上,考核得分位于前两位的,由省政府给予省属企
业双招双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
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作为推荐优秀企业家的依据 ;
考核得分位于后三位的,由省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对其
进行约谈。
——《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对省属企业高质量双招双引考
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20〕1 号)
17. 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
享受每人每年 5 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 1 年发放 1
次,最长补助 3 年,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出站后留(来)
鲁工作并签订 3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
研究人员,可享受每人 15 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
政府奖励)。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引进到我省的符合
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 5 万元生活补助,
工作每满 1 年发放 1 次,连续发放 3 年(视同省政府奖励)。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印发关于山东
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的通知》(鲁人
社字〔2021〕31 号)
18. 实施民企接班人免费培训,每年培训 1000 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
19.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
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 200 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 ;
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
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
展研究的,省财政统筹给予最高 15 万元生活补助。全球
TOP200 高校、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
一流建设高校博士后来(留)鲁工作且签订 3 年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统筹给予 15 万元补助(视同省政
府奖励)。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17
——《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鲁人社字〔2021〕31 号)
20. 全球 TOP200 高校、自然指数前 100 名高校、科
研院所博士、有正式教学科研职位的青年学者,对 35 岁
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聘用)合同的,
省财政统筹给予 15 万元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鲁人社字〔2021〕31 号)
21. 省市联动举办“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100
场以上,组织国内知名高校师生“山东城市行”系列活动。
——《中共山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发〈中共山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 年工作要点〉
的通知》(鲁委人组办发〔2021〕3 号)
22.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引
进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凭卡为人才在鲁创新创业提
供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交
通出行、编制、职称、岗位、薪酬、物品通关等 29 项优
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
社规〔2018〕5 号)
23. 利用 5 年左右时间,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选派 1000 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到提出需求的国有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挂职服务一年,挂职岗位一般为科技副总、
总经理助理、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助理、技术顾问等,
由接收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挂职期间,不再承
担原单位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资福利不变。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
(鲁发〔2017〕26 号),《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
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 号)
24. 每年资助 500 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研究
人员)、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等到国外进修,其中,包括教育系统 200 名左右和非教育
系统 300 名左右。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分为博士
后国际交流计划、访问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三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18
个主要类别,其中,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省级财政每人
每年资助 12 万元 ;访问学者计划中的高级医疗卫生人才
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 10 万元,留学人员所
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 5 万元 ;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
划和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 12
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 3 万元 ;高
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和高级
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不含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
每人每年资助 10 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
不少于 5 万元 ;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包含高级财
经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
每年资助 15 万元。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
(鲁发〔2017〕26 号),《山东省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
展实施方案》(鲁教研字〔2017〕5 号),《山东省非教育
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
6 号)
25. 实施“双十、双百、双千”人才培育工程,到
2025 年引进培育 10 名全国知名的旅游业界领军人才、10
名旅游理论学术研究领军人才,围绕 100 个省社科规划文
化和旅游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文化和旅游专
项培养战略研究和理论专家,围绕 100 个文化和旅游重点
项目培养管理和技术专家,培养 1000 名“山东省旅游管
理领军人才”、1000 名“山东省旅游技术人才”。对人才、
项目依据有关评价标准予以认定,在工作、生活、创业等
方面分别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将“双十”人才纳入山东
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鲁办发〔2021〕4 号)
26. 深化文博事业单位人事和职称制度改革。2021 年
建成山东省文博专家智库。在泰山学者、齐鲁文化人才工
程中,适当向文博专业人才倾斜。从 2021 年起,每两年
举办全省文物职业技能大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19
作,通过合作交流、办学培训、引进培养、实习锻炼等,
培养考古、文物鉴定、文物修复等急需紧缺人才。山东大
学等高校和职业院校在师资配备、课题项目、资金等方面
支持文博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
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8
号)
27.“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的综合资助或 6000 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第 11 条
28. 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人事关系在我省和经认定长
期在鲁的院士(以下简称“住鲁院士”)住房由所在单位
按不低于 190 平方米提供。所在单位没有合适房源的,允
许购租商品住房。
做好医疗健康服务。住鲁院士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
健待遇,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提供交通出行便利。所在单位为住鲁院士配备专车。
院士凭院士证在我省乘车通过省管范围路桥,免缴过路、
过桥费。院士因公出差或者出国(境),所在单位按照副
省级干部标准安排乘坐交通工具和食宿。强化所在单位和
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服务院士作用,固定专职联络员,住鲁
院士因公出差时,所在单位及时做好服务,需要时可与办
事处联系,由办事处安排车辆接送。
调整生活津贴标准。省财政为住鲁院士提供生活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 2 万元。对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聘任
协议、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时间 2 个月以上的院士(以下
简称“聘任院士”),省财政按照每月 2 万元标准,以其实
际在鲁工作时间发放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为省政府科技奖
金。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充
分发挥院士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组字〔2019〕16 号)
29. 加大科研条件保障力度。建立对院士团队科研活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20
动的稳定支持机制,对仍在科研一线的住鲁院士团队,根
据科研规划和绩效评价情况,三年内给予 500-1000 万元
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科研项目研究。对新当选院士,五年内
给予院士所在单位最高 3000 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保
障完善新当选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条件和科研活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印
发关于加快集聚院士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鲁科字〔2019〕52 号)
30. 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
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
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
评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等印发关于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
通知》(鲁人社规〔2018〕5 号)
31.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额定向选调,实行“送
考上门”“一站式录用”,考试、体检、考察、录用工作
20 天内完成。对参加完笔试面试环节、因岗位数量限制
未录取为定向选调生的,采取支持性便利性措施吸引到我
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由录取单位为博士、硕士、本科定向
选调生每月发放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生活补助,连
续发放 2 年。定向博士选调生工作满 4 年,政治过硬、德
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可提拔到副处级领导岗位,
在全省统筹安排。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
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32. 毕业于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 200 位高校、自
然指数前 100 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在《关于转发科
技部等部门〈加强“从 0 到 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之日后首次来鲁创新创业的,可申报山东省自然科学
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山东省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鲁科字〔2021〕63 号)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21
33.16 市均出台了降低高校毕业生生活成本的措施,
最高给予 5 年 24 万元的生活补贴。
——《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济人才办发〔2019〕18 号)等 16 市青年人才普惠性政策
34. 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对已落地招引项目(企业)
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学士本科生,
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
才补贴。补贴兑现采取“政策找人”“无形认证”方式,
通过社保、学信等信息系统筛选比对符合政策人员,以“无
申请”形式主动开展兑现工作。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35. 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
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招引项目(企
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
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36. 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已落地招引项目
(企业),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或直接
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根据《济宁市职业技能
培训差异化补贴目录》,按照每人 600-2000 元不等的标准,
给予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37. 给予企业人才学费补贴和配偶生活补贴。鼓励已
落地的招引项目(企业)加强现有人才的再培养,对获得
我市紧缺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
元的学费补贴。对已落地招引项目(企业)新全职引进的
博士研究生,其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市外
就业,因与人才一同来济辞去市外就业岗位,且暂时无法
在济宁安排工作的,2 年内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为其
发放生活补助。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22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38. 给予重点高技能人才引育奖励。对已落地招引项
目(企业)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
奖的选手,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39. 给予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平台经费资助。对落地
招引项目(企业)入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
大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经费资助。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40. 鼓励参加济宁市创业大赛。优先推荐具有创新性
技术、产品、经营服务模式或较高成长潜力的招引项目(企
业)参加济宁市创业大赛。招引项目(企业)入围“济宁
市创业大赛”前 10 名,根据获奖等次给予最高 6 万元的
奖励。对比赛中表现优异的创业项目,提供包括开展创业
指导、创投对接、放宽贷款条件、免费创业培训、入驻园
区费用减免、给予创业补贴等内容的“一揽子”政策支持。
——《关于印发〈人社业务支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31 号)
五、财政奖补类
1. 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 500 强的企业、新进入中国
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200 万元。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2.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
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23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3. 对“231”产业集群企业(下同)实施的投资 500
万元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软件部分,单项购置费在
10 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市财政按照不超过
10% 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 100 万元 ;对企业实
施的 500 万元以上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不超
过 10% 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 100 万元 ;对企
业实施的 500 万元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
照不超过 10% 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 200 万元。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4. 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零增地”项
目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入额
的 3%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300 万元。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5. 加快工业技改投资基金实体化运作,采用市场化手
段推进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建设,重点投向全市“十百千”
项目企业和“231”产业集群,集中支持实施企业“设备
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6. 每年从“231”产业集群中选择 20 个左右的示范企
业,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
新兴数字技术,经评价成果较好的,市财政给予每个企业
最高 50 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7. 市财政按照设备上云软硬件投资额的 50%,给予
单台工业设备不超过 5000 元,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奖补 ;
对服务商(在济宁注册)整合行业资源,开发和推广的数
字经济服务平台,市财政按照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成效给予
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24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8. 升规纳统奖励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
业名录系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15 万元
贷款贴息额度奖励。营收增幅奖励 :年营业收入 50 亿元
及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每提高 10%,给予 30 万元
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 ;年营业收入 10 亿元 -50 亿元企
业,年营业收入增幅每提高 10%,给予 15 万元奖励,最
高奖励 150 万元 ;年营业收入 1 亿元 -10 亿元企业,营业
收入增幅达到 30%,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增
幅每提高 10%,奖励额度提高 10 万元,最高奖励 80 万元 ;
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 -1 亿元企业,年营收增幅实现倍增,
一次性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全市每年度升规纳统奖励
金额、营业收入增幅提升奖励金额实行总额控制,超过预
算金额时,奖励金额同比例控制到预算金额。单户企业的
升规纳统奖励、营收增幅奖励合计金额不高于该企业当年
实际交纳税款金额。
——《济宁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济
政办发〔2022〕3 号)
9.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
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1.5% 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1000 万元。对非制造业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 500 万
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1% 予
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对落户我市,总部在
境外的世界 500 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度和上年度排名
为准)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2% 予
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1000 万元。鼓励外商采取并购
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改造和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
到账外资金额的 1.5% 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500 万
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
际到账外资的 1.5% 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
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
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
投资额的 1.5% 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鼓
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25
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5% 予
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
额超过 1 亿美元(其中制造业不低于 50%)的省级以上开
发区、目标国投资超过 5000 万美元(其中制造业不低于
50%)的国别园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人民币 500 万
元、300 万元奖励。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10.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市财政对企业参加国家
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
会等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济政发〔2021〕9 号)
11. 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
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对企业新
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个资质市财政给
予 50 万元奖励。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济政发〔2021〕9 号)
12. 全力统筹我市支持品牌建设各项奖补资金,充分
发挥品牌培育市级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一)对获得中
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00(50)万元、30(20)万元。
对获得济宁市质量领军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50 万元。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
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1〕
75 号)
13. 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情况,市级财政分
层次给予奖励。(一)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总额 1000 万元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26
奖励 ;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 80% 以
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总额 600 万元奖励 ;对我市企
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
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
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总额 300
万元奖励。(二)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
总额 100 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
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总额 300 万元奖励。对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
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总额 30 万元奖励。(三)对已享受
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
金差额。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
意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济
政发〔2021〕19 号)
14. 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企业资质晋级服
务支持力度,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
成员至少联系帮包 1 家建筑业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
资质的企业,由税收缴纳地政府奖励 300 万元。对符合新
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 亿元、
100 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税收缴纳地政府分别一次
性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到 2025 年,培育发展特级资
质企业 3 家以上。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 号)
15. 鼓励招引建筑业企业。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企业迁入我市或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
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核定、发
放资质证书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变更为准),对成功招引
省外企业的县(市、区),在省级财政奖励 1000 万元的基
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对成功招
引省内市外企业的县(市、区),市级财政给予二次性奖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27
励 1000 万元 ;奖励资金由县(市、区)兑现到成功招引
的企业。对迁入我市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
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动建筑
企业发展的通知》(济建监管字〔2021〕37 号)
16. 激励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
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以住房城乡建
设部核准公告、发放资质证书为准),对企业所在地县(市、
区),在省级财政奖励 1000 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县(市、区)兑现
到相关企业。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
收入首次突破 50 亿元、100 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
税收缴纳地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引导
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大型企业跨
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
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企
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
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
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
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动建筑
企业发展的通知》(济建监管字〔2021〕37 号)
17. 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
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
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200 万元 ;获得全国质
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获得国家
质量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通过质量
品牌高端化“泰山品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
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 号)
18. 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
额的 0.01% 进行奖励。对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
年累计发行金额的 0.02% 进行奖励。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28
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家机构累计承销金额 50 亿元(含)
以下的,奖励比例为不超过承销金额的 0.02‰ ;累计承销
金额 5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含)以下的,超过 50 亿元部
分奖励比例为不超过 0.015‰ ;累计承销金额 100 亿元以
上的,超过 100 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不超过 0.01‰。为企
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
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 0.01% 进行奖励。
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
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 0.1% 进行奖励。设置产品
创新专项奖,对相关企业、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分别
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的 0.1% 进行专项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
发展改革委山东省金融办山东证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
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 号)
19.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
省市财政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 3% 的比例予以
奖励。
——《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第 9 条。
20. 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 1 亿元的产业链重
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
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
〔2021〕4 号)
21. 对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主办类展会和重点类展会
以及在展会期间组织的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主办
类展会的宣传推介、采购商邀请、展位费、展位搭建、展
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支持 ;对统一组织的重点类展会的展位
费、展位搭建、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支持。展位费方面,
对单个企业单个展会支持原则上不超过 4 个国际标准展位
(标准展位 36 平方米,光地 72 平方米),每个展位支持金
额不超过 5 万元。展品运输费方面,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
1 立方米去程单程运费。对美国市场出口依存度 50% 以上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29
的企业以及省级外贸新业态主体参展展位费支持比例提高
10%。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厅境外展会
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商字〔2020〕2 号)
22. 对我省企业(不含青岛)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
方式进口列入《山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的设备和技术(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
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通过进口贴息方式给予支
持,以不超过申报年度 6 月 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 1 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对企业进口列
入《目录》的“十强”优势产业关键技术、设备及零部件
产品,贴息率可上浮 5%。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外资和外经贸发展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
财工〔2020〕26 号)
23. 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
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
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
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
市可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
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
辖区内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等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 号)《山东省财
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
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8 号)《山
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
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9 号)
24.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
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的 60% 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
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30
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
50% 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
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
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5 号)
25.2021 年,竞争性确定 10 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
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 1 亿元的资金支持
(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
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
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鲁政发〔2020〕17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 8 部
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
知》(鲁财预〔2021〕18 号)
26.(1)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
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
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5%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2)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在建或新
开工项目,财政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企业总股
本的 25%。(3)扩大财政贴息支持范围,对在建项目予以
财政贴息方式支持,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5%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
(4)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直租设备、属于重大技术改
造项目的,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财政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财政
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
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 号)
27.(1)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
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 10 位的工
业互联网平台,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
台收入总额的 10-30% 给予奖补,最高 200 万元。(2)对
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 5 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
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3)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31
投入 1000 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
10% 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
(4)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 1000 台以上、新增上
云上平台企业 3000 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
最高 500 万元“云服务券”补贴。(5)对承建标识解析二
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
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
最高 1000 万元奖补。(6)激励各市培育打造 5G 行业应
用场景和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对出台 5G 基站建设奖补、
电价补贴等政策,并超额完成 5G 基站建设年度任务的市,
纳入工业互联网财政支持政策范围,上浮“云服务券”奖
励额度 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
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 号)《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
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8 号)《山
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
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
2021〕1 号)
28. 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要求、年销售收入首次
突破 1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民营企业,省级财
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
29.(1)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
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
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
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 10 万元以上,且总
额不低于 100 万元),按照不超过 10% 的比例给予支持,
单户企业最高支持 500 万元。(2)综合采取股权投资、财
政奖补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在建或新开工的,应用新一代
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32
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
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 号)
30. 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
价结果居前 10 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关于开展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
评价的通知》(鲁工信非公〔2021〕19 号)
31. 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
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
入 150% 以上、200% 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 30% ;赔付
总额超过保费收入 200% 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 20%,单
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 3000 万元。对“关税保”项下
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
按 5 ∶ 5 比例分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
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 号)
32. 鼓励各地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升级信息
基础设施,在数字山东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 5000 万元资
金给予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
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4 号)
33.2021 年认定 5 个跨境电商平台、10 个跨境电商产
业园、20 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 50 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
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 号)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33
34. 对省级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财政给予
每家最高 30 万元经费支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
织申报 2021 年度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通知》
(鲁市监知促函〔2021〕94 号)
35. 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 3 位通
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补助。
——《省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管
理办法》(鲁财社〔2018〕29 号)
36. 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
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200
万元、100 万元 ;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
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00 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
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125 号)
37.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
和荣誉证书,并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励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20〕12 号)
38. 省财政对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
保险,按不高于 3% 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 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保费补贴 ;
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均按不高于 3% 的费率
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 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
助不超过 200 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
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 号)
39. 加大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出资比
例,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 60%。对工商
注册一年内,基金投资的山东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
部收益,其中不少于 50% 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34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40. 对接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中小
微企业确权应付账款金额同比增速前 20 名的“白名单”
内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 0.05% 给予省
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对商业汇票签
发量同比增速前 20 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
水平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 0.1%
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对供应
链票据签发量排名前 20 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省级
按照签发增长量的 0.2% 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
高 300 万元。对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
的我省信息平台,省级最高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500 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
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
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
财金〔2021〕9 号)
41. 当年及上一年度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内的
产品投保“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云计算服务
责任保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 及不高于
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度
不超过 200 万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及 5 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 2018 ﹞ 37 号)、《山
东省省级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42. 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
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
济园区(试点)分期奖补最高 500 万元,具有一定资源等
优势、辐射带动性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
点)分期奖补最高 100 万元。
——《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行动方案》(鲁
数字〔2019〕11 号)
43. 对异地迁建和关闭退出的大型、中型、小型、微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35
型企业,分别给予 8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金补助 ;对就地改造企业,按照该企业项目投资额
的 20% 给予资金补助,且最高不超过同类规模异地迁建
和关闭退出企业的补助资金。企业提前 1 年(含)以上完
成搬迁改造的,上浮补助资金的 20% 作为奖励资金 ;企
业提前 3 个月(含)至 1 年完成搬迁改造的,上浮补助资
金的 10% 作为奖励资金。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
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奖补实
施细则〉的通知》(鲁化安转办〔2019〕20 号)
44.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
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 600 元、1000 元一次
性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
45. 毕业前 3 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和离校 3 年内有
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照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 6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7 部门关于转
发人社部函〔2020〕66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
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67 号)
46.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
上的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不低于 1.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
47.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
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最长 2 年社会保险
补贴。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
48.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各类院校积极承
担教育培训任务,提高企业新录用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技能
水平。对纳入培训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36
贴。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等 12 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8 号)
49. 加大重要赛事支持力度。对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
和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晋升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对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
训基地和省级集训基地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建设补助
经费。对培育我省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
牌和优胜奖的省级集训基地、选手选送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基地、单位不重
复享受);对培育我省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
铜牌和优胜奖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团队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我省培育或
引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
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等 12 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8 号)
50.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
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经费。
落实山东自然博物馆、文物安全天网工程、省文物保护科
研修复工场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经费。落实文物考古职工
野外工作津贴。落实革命片区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重点
项目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
支持。各地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
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
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8
号)
51. 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
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37
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范围。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办发〔2019〕21 号)
52. 提供项目信息奖励。投资项目信息须为提供人首
次提供,商务、投资促进部门不掌握,符合第三条项目
认定标准,信息有效、真实可靠,与济宁市开展 2 次以
上实质性考察对接活动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协
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合同外
资 1000 万美元(含)至 5000 万美元的项目给予 3 万元奖
励 ;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合同外
资 5000 万美元(含)至 10000 万美元的项目给予 5 万元
奖励 ;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含)以上、合同外资
10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信息
提供人须经项目单位、签约或落地县(市、区)商务、投
资促进部门共同确认,并向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申报。
每个项目只认定 1 名信息提供人,信息提供人不包括项目
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
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2〕25 号)
53. 招大引强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 500 强企业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实际到账外
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引荐奖励资
金 ;对中国 500 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
落地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引荐奖励
资金。每招引落地 1 个内资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含)
以上、50 亿元(含)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且形成实物工
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人 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每招引落地 1 个外资 2000 万美元(含)以上、
5000 万美元(含)以上、10000 万美元(含)以上先进制
造业项目,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
予引荐人 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38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
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2〕25 号)
54. 项目实际投资奖励。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
作量(扣除已享受地方各项优惠政策部分)的 0.7% 作为
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 1% 作为引荐
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
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2〕25 号)
六、“放管服”服务类
1. 充分发挥“稳外资”专班作用,开展“三访三服务”
活动,广泛走访、专访、回访企业,倾力服务外资企业、
服务招商引资、服务项目落地,加强与外资企业面对面沟
通交流。发挥外资企业政企协调服务机制作用,强化部门
协同合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发挥省商务厅“双稳”平
台作用,收集外资企业在政策需求、通关便利、融资贷款、
市场开拓、人才引进、项目推进等方面的诉求,及时解困
纾难。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2. 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部门间外资企业
信息报告互通和共享机制,推进外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
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部门间外资企业年报信
息共享。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3.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由多部门联合
解决的工作机制。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
并提供外文参考。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职能
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外商投资企业在资
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政府采购等方
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权利。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39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4. 贯彻落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加大对外
资总部经济和功能性机构的培育、支持和申报力度。积极
引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外资总部经济
和功能性机构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5.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
理。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
域的开放政策,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落户 ;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
独资企业 ;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
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支
持外资企业参与 PPP 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推出一批
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6. 抓住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机遇,引导企业与自
贸区企业协同发展,增强产业关联度和互补性。持续深化
投资便利化改革,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科技研发、教
育培训、服务贸易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推动济宁高
新区与山东自贸试验区三大片区建成战略合作机制。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7. 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开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
作用,鼓励在项目建设上使用外资。建立市、县主要领导
与外资企业(项目)包保联系机制,实施“一个项目、一
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8. 大力推行“掌上办”,进一步提高“爱山东”“爱山
东济时通”APP 及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服务能力,推动更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40
多政务服务向掌上办延伸拓展,探索开发微信、支付宝端
政务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
——《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流程再
造优化营商环境”2020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
发〔2020〕10 号)
9. 对 39 个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管理,实施重
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绩效等级高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 号)《山东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
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34 号)
10. 对 22 大类 47 小类原需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
实行环评长期豁免管理 ;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
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
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对 18 大类 46 小类实行环评告知承
诺。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 年本)的通知》(鲁环发
〔2020〕24 号)
11. 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
或辐射项目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外,
环评文件一律合并审批。建立重大项目台账,明确专人从
立项阶段即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在可研阶段同步编制环评
文件。建立服务企业会商机制,了解企业诉求,开展政策
解读。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
17 号)
12. 对在生态环境领域诚信守法的企业,可采取优先
推荐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激励
性措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41
〔2020〕52 号)
13. 常态化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
清单内企业,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
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
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
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字〔2021〕152 号)
14. 修订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清单外事项一律由企
业自主决策。制定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在战略规划、主
业管理等方面加大向投资运营公司授权放权力度。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出资人监
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国资法规〔2019〕1 号);《山
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
知》(鲁国资企改〔2019〕1 号)
15. 支持建设上合示范区,落实“负面清单制”放权,
鼓励先行先试。除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不
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其他省级、青岛市级行政权
力事项应放尽放,由上合示范区按需承接。在国际物流通
道、海关监管模式、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投资贸易便
利化等方面,开展与上合组织国家的全流程制度创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 - 上海合作组
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
〔2020〕273 号)
16. 加快推行政务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最
大程度实现便民利企,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
1 个工作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压缩
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
164 号)
17. 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
理、一表填报、全程网办,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
申领发票、社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 1 个工作日办结。
新开办企业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政策包”,印章刻制费
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实施“一业一证”改革,企业注销“一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42
网通办”,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公告时间由 45 天压缩
到 20 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
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 号)
18. 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等开办企业
涉及的各事项全面应用“电子两证”,逐步实现电子印章
与电子营业执照全面同步发放,实现新开办企业涉税办理、
预约银行开户、职工就业登记等业务“一网通办”、随时
可办,提升企业智能化办理水平,拓展“一窗通”功能范
围,实现企业开办掌上可办,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
革,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
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 号)
19. 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思路,通
过事项整合、流程优化、信息共享,在全省有两个以上许
可事项的共 50 个行业开展“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
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
准营”新模式,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分别压减
71%、80%、78%。
——《山东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
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58 号)、《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
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5 号)
20. 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供应商全流程通
过电子化方式参与采购,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压缩采购
合同签订时间,提前支付供应商 30% 合同款,加快供应
商合同资金支付,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
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
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0〕
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
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 号)
21.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