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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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1-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 号)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消防施工行为,提高消防施工质量水平,保障我市消防工程建设质量稳定、可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合肥市消防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消防工程,百年大计,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全与利益。各参建主体单位应认真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积极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把好材料进场关、做好施工质量关、压实自查整改关。齐心协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交付一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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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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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合 肥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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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

函[2019]52 号)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

样》(建科规〔2020〕5 号)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职责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消防施工行为,提高消防施工质量水

平,保障我市消防工程建设质量稳定、可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合肥市消防工程常见质量问题

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消防工程,百年大计,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全与利益。各参建主体单位应认真学习消防专业知识,

积极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把好材料进场关、做好施工质量关、压实自查整改关。齐心协力消除

消防安全隐患,交付一个安全健康的合格工程。

消防验收功在平时,如果仅依赖最后的消防验收来解决问题,大量返工不仅造成材料的损失,更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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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严重滞后,甚至可能存在无法整改的问题。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我们针对近两年消防验收中发现

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选取典型消防质量问题,编制成这本手册,旨在为合肥的建设工程从业者借鉴学习,

以期在后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中,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本手册共分为 6 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及疏散;消防给水及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质量保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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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总平面布局及疏散 ............................................................4

二、 消防给水及水灭火系统 .......................................................18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6

四、 防排烟系统 .................................................................52

五、气体灭火系统 .................................................................61

六、质量保证资料...................................................................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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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及疏散

1.1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足,存在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1.7 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0 米;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转弯半径不足

妨碍消防车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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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高操作场地的尺寸及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2.2 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

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

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操作场地设置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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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消防救援窗口净尺寸小于 1m,标识不明确。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2.5 条: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

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

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

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0.9m

标识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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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小于规范要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8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

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

表 5.5.1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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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变形缝仅仅采用盖板分隔,未填充防火材料做封堵。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3.4 条: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

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无止水、无密封措施

无任何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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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嵌入式消火栓箱背板耐火极限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2 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

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

嵌入式箱体背部无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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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穿越墙体、楼板的管道、桥架等未在穿越处进行防火封堵。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3.4 条: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

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

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

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桥架层间无防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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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全疏散门当设置门禁等平时不能直接开启的系统时,火灾紧急情况时无法自动释放。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11 条: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门禁紧急情况无法自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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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地上地下共用一个疏散楼时,未作明显分隔标识,防火分隔不满足规范要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4 .3 条: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

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无分隔墙、无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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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防火门门扇未设置防火膨胀胶条,或防火膨胀胶条性能不满足规范要求。

按防火门 GB12955-2008-5.3.7 防火密封件第 5.3.7.1 条: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

隙处应嵌装防火密封件。

防火膨胀胶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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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或闭门器不能保证门扇正常关闭。

按防火门 GB12955-2008 第 5.3.3 条: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或设置让常开防火门在火灾

发生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如管道井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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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缝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导轨侧边未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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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钢结构防火涂料发泡系数、涂刷厚度、涂刷工艺不满足规范及产品标准:

按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18 第 5.2.1 条: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

定。第 5.2.3 条: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发泡系数与选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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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灭火器未根据适用场所合理选型与布置。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4 灭火

器的选择。

仅配备单具灭火器 选用型号与保护区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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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防给水及水灭火系统

2.1 消防水池无爬梯,无液位仪,泄压阀没调试,无指示容量。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4.3.9 条: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

符合下列规定: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

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无爬梯、未设置就地液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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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火栓泵主备泵切换功能达不到规范要求。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3.2.6 条: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

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双电源切换装置选型错误

主备泵无法正常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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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无水,部分阀门处在关闭状态。

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3.2.12 条:管网验收要求。

供水侧管网无水

报警管路阀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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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消火栓泵的各种强制启泵功能不能实现。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1.0.7 条: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

列控制和显示功能: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未设置专用线路,采用总线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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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室外管网未做保温。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2.3.19 条: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 消防给水管可能发生冰冻时,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

室外管道无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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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管道无标识标牌,无水流箭头。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2.3.24 条: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

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 20mm,间隔不宜大

于 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 2 处。

管道标识未涂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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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消防管道、桥架跨越沉降缝未采用柔性连接。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2.3.19 条: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 消防给水管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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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泵和控制柜在同一空间内,泵柜防护等级不足 IP55。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

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柜体防护等级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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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消防泵控制柜无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1.0.12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

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

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 5.0min 内正常工作。

未设置机械应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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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消防泵吸水口闸阀设置错误,过滤器位置安装错误。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5.1.13 条: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

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

未设置明杆闸阀、过滤器错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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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低压压力开关不能启泵或设有自动停泵压力。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1.0.4 条: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

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

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不应设置停泵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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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

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流量开关安装位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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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减压阀未调试或压力过高。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10.3.5 条:减压阀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1 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定,当无资料时,减压阀阀前后静压与动压差应按不小于 0.10MPa 计

算;2 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计算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水动压的影响。

减压阀未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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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不完善、消火栓选型错误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7.4.2 条: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1 应采用 DN65 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2 应配置公称直

径 6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 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 ф 19 的消防软管,

其长度宜为 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 30.0m;3 宜配置当

量喷嘴直径 16mm 或 19mm 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2.5L/s 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11mm 或

13mm 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器材未配备

软管不应有弯折、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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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高位水箱无爬梯,无液位仪,无标识标牌溢流管小于 DN100。

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5.2 条:高位消防水箱相关要求。

落地安装,补水、溢流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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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受绿化等遮挡、出水口高度不足,影响使用。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7.2.6 条: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

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

边缘不宜小于 5.0m。

不应贴墙壁安装

停车位遮挡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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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未按系统分区设置水泵结合器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5.4.9 条: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标识未设置,保护区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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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孔口出流方式,系统中末端试水装置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将末端试水装

置按照试水阀要求进行安装: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6.5.2 条: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

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

于 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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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报警阀组间内,施工时未安装报警阀组的相关排水设施、排水设施不符合要求。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6.2.6 条: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

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阀组间无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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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宽度大于 1.2m,下侧未设置喷头。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7.2.3 条: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

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

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 0.6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成排布置管道下侧无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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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未设置环状供水管道。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10.1.4 条: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

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

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未采用环状供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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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顶板及梁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7.1.6 条:除吊顶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

喷头外, 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为 75mm-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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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页

2.23 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出入口处布置喷淋系统时,喷头未选用适宜低温工作的喷头,管道未做保温措

施。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10.1.3 条: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

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喷头选型错误、管道无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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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配水干管与配水管未使用沟槽连接。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12.3.12 条: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应符合下

列规定:6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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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同心异径管未采用管顶平接。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5.1.13.2 条: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

气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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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消火栓现场试射充实水柱不符合规范要求。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7.4.12 要求: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

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

充实水柱长度不足,水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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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自动扶梯底部未按要求设置喷淋头。

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第 8.3.3.2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

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类

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

动扶梯底部。

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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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喷头选型错误,格栅顶、异型顶或不能全覆盖: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7.1.13 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

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1 通

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m ,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2 喷头间

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 7.1.1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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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 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控制箱)内的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功能,当设置时应只报警不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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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消防弱电线路与强电线路共管或共桥架、线槽敷设。

(违反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19 第 3.2.12 条。)

强弱电路混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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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页

3.3 弱电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2013

第 6.8.2

条)。

弱电模块位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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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页

3.4 感烟探测器离空调送风口、顶棚孔口等水平距离过近,影响探测器动作。

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第 6.2.6 条及 6.2.8 条。

距离空调送风口过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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