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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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目 录国家层面政策◎综合类....................................................................................................................11.国务院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32.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13.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等四部门 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14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195.国务院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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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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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及省、市经济稳增长工作部署,最大限度降低国内外宏观因

素对我市经济运行特别是企业发展的影响,2022 年 6 月 14

日,东莞市正式开展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

行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重要法宝作用,切实提振企业发展

信心,以实际行动助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稳增长。

为帮助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充分了解、学习、掌握相

关惠企政策,更好用足用活各类惠企政策,在各级各部门大

力支持下,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总商会)系统梳理了国

家、省、市惠企政策措施,汇编了截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出

台的 47 项政策文件,涵盖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外资外贸

等方面,供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查阅参考。

《惠企政策汇编》将及时收录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最新惠

企政策,持续动态更新。所有政策均来源于各级各部门提供,

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中共东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2022 年 6 月

第4页

目 录

国家层面政策

◎综合类....................................................................................................................1

1.国务院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3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1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等四部门 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14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19

5.国务院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25

◎减税降费类........................................................................................................29

6.税务总局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31

7.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59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

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86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89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90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91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92

13.财政部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5

1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

公告..............................................................................................................................96

第5页

目 录

国家层面政策

◎综合类....................................................................................................................1

1.国务院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3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1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等四部门 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14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19

5.国务院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25

◎减税降费类........................................................................................................29

6.税务总局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31

7.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59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

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86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89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90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91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92

13.财政部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5

1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

公告..............................................................................................................................96

第6页

1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的公告........................................................................................................................102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

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103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

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106

1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108

◎金融服务类......................................................................................................115

19.财政部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117

20.人民银行 外汇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119

2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

通知............................................................................................................................125

2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

的通知........................................................................................................................130

◎促进消费类......................................................................................................135

23.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137

2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141

25.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146

省层面政策

26.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149

27.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通知................................................................................................166

2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

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167

2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176

3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

通知............................................................................................................................185

3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194

3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97

3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通知............................................................................................................204

3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

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207

3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精准帮扶市场主体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若干

措施的通知................................................................................................................209

市层面政策

36.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217

37.东莞市人民政府 “纾困二十七条”解读........................................................225

38.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48

39.东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关于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产业

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若干措施................................................................................257

第7页

1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的公告........................................................................................................................102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

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103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

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106

1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108

◎金融服务类......................................................................................................115

19.财政部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117

20.人民银行 外汇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119

2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

通知............................................................................................................................125

2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

的通知........................................................................................................................130

◎促进消费类......................................................................................................135

23.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137

2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141

25.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146

省层面政策

26.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149

27.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通知................................................................................................166

2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

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167

2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176

3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

通知............................................................................................................................185

3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194

3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97

3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通知............................................................................................................204

3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

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207

3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精准帮扶市场主体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若干

措施的通知................................................................................................................209

市层面政策

36.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217

37.东莞市人民政府 “纾困二十七条”解读........................................................225

38.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48

39.东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关于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产业

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若干措施................................................................................257

第8页

40.东莞市发展改革局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61

41.东莞市商务局 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284

42.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92

43.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98

44.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 2022 年“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方案......301

45.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2022 年东莞市增资扩产企业购置厂房补贴申报操作指引

....................................................................................................................................306

46.东莞市金融局 关于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308

47.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322

48.东莞市政策解读热线..........................................................................................324

第9页

40.东莞市发展改革局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61

41.东莞市商务局 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284

42.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92

43.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98

44.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 2022 年“乐购东莞”促消费工作方案......301

45.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2022 年东莞市增资扩产企业购置厂房补贴申报操作指引

....................................................................................................................................306

46.东莞市金融局 关于东莞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308

47.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322

48.东莞市政策解读热线..........................................................................................324

第12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

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

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

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下更

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靠

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

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

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

个方面 33 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

署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 5 月底前全部完成。近期,国

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情况开展专项

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

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

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

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

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文有删减)

3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

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

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

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 1420 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

额达到约 1.64 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

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

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

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

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 3.45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 6 月

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

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

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

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

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

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

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

4

第13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

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

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

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下更

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靠

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

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

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

个方面 33 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

署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 5 月底前全部完成。近期,国

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情况开展专项

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

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

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

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

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文有删减)

3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

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

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

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 1420 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

额达到约 1.64 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

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

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

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

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 3.45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 6 月

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

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

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

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

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

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

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

4

第14页

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

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

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

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

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

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

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

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

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

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

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

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

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 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

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

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

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

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

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

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

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

5

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

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

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

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

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

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

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

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

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

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

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 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 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

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

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

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

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

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

护工程 3 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

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

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

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6

第15页

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

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

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

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

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

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

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

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

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

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

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

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

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 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

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

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

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

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

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

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

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

5

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

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

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

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

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

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

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

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

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

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

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 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 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

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

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

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

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

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

护工程 3 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

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

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

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6

第16页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

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实施,鼓

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

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

年新增支持 500 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

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

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

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

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

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

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

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

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

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

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

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

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

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

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

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 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

期已发放 200 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 100 亿元农资补贴,弥补

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落实好 2022 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

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

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

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

7

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

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

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

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

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

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

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

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

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

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

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

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

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 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

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

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

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

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

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

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

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

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航空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

8

第17页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

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实施,鼓

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

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

年新增支持 500 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

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

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

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

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

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

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

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

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

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

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

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

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

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

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

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 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

期已发放 200 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 100 亿元农资补贴,弥补

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落实好 2022 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

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

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

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

7

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

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

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

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

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

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

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

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

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

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

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

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

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 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

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

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

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

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

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

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

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

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航空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

8

第18页

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

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

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

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

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

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

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

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

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

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

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

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

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

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

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

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 年,中央财政安

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

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2022 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 25 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

系建设,安排约 38 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专

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

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

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

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

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

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

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

9

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

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

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 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

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

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

金安排 400 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

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

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

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

财政下拨的 1547 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

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

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

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

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

第19页

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

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

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

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

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

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

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

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

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

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

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

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

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

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

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

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 年,中央财政安

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

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2022 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 25 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

系建设,安排约 38 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专

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

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

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

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

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

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

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

9

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

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

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 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

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

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

金安排 400 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

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

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

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

财政下拨的 1547 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

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

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

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

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

第20页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

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

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

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

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

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

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

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

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

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

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

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

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11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

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

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

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

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

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

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

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

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

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

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

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

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

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

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

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

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

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

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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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页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

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

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

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

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

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

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

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

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

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

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

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

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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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

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

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

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

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

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

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

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

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

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

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

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

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

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

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

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

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

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

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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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页

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

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

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

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

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

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

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

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

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

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

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

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

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

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

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

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

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

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

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

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

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13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672 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

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

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

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为深入贯彻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

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

组织落实好 8 个方面 26 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坚持阶段

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

惠公平与精准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持力度,

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二、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延续并优化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

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

措施。

  (二)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

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

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

业留抵退税问题。

14

第23页

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

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

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

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

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

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

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

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

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

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

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

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

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

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

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

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

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

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

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

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

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13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672 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

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

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

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为深入贯彻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

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

组织落实好 8 个方面 26 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坚持阶段

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

惠公平与精准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持力度,

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二、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延续并优化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

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

措施。

  (二)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

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

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

业留抵退税问题。

14

第24页

  (三)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

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

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

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

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

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五)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

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

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

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将 LPR 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企业综合融资

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

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

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

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

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

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七)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

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进一步

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

  (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

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

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

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

价和服务优惠。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鼓励企业使用多元化外汇避险产

品,通过政银企“几家抬”协力降低汇率避险成本,鼓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

准服务,支持银行发展线上交易服务平台,便利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询价和交易。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

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建立

15

损害营商环境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继续扩大

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全面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

集和通报制度。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

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十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

力度,加快推动实现全国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

项。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十三)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

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落实好 2021 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

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

企业国民待遇。

  (十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

合理限制,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投标人设

置的招投标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全面推行电子

化招投标,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

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

(十五)延续部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十六)实施困难行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允许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

公共实训基地。使用 1000 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六、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

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

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

16

第25页

  (三)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

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

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

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

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

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五)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

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

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

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将 LPR 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企业综合融资

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

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

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

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

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

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七)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

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进一步

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

  (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

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

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

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

价和服务优惠。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鼓励企业使用多元化外汇避险产

品,通过政银企“几家抬”协力降低汇率避险成本,鼓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

准服务,支持银行发展线上交易服务平台,便利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询价和交易。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

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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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营商环境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继续扩大

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全面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

集和通报制度。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

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十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

力度,加快推动实现全国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

项。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十三)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

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落实好 2021 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

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

企业国民待遇。

  (十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

合理限制,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投标人设

置的招投标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全面推行电子

化招投标,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

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

(十五)延续部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十六)实施困难行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允许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

公共实训基地。使用 1000 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六、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

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

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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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页

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九)降低房屋租金成本。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

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

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十)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

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

加快油气、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保障初级产品供给。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

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

测预警。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一)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推进国家物流枢纽、

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完善港站枢纽集疏运

体系。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促进物流与制造、商贸、

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和业态模式创新,在更高程度、更

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化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多

式联运,加快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提质扩面。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和内河集装箱运

输发展,提升江海联运服务水平。

  (二十三)规范降低物流收费。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

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

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二十四)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

设,助力外贸降成本、提效率。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

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企业通

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

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

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推进 5G 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

17

发展,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发展个性

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智能化制造、精益化管理,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实现降本

增效。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

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

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

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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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页

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九)降低房屋租金成本。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

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

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十)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

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

加快油气、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保障初级产品供给。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

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

测预警。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一)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推进国家物流枢纽、

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完善港站枢纽集疏运

体系。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促进物流与制造、商贸、

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和业态模式创新,在更高程度、更

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化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多

式联运,加快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提质扩面。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和内河集装箱运

输发展,提升江海联运服务水平。

  (二十三)规范降低物流收费。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

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

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二十四)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

设,助力外贸降成本、提效率。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

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企业通

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

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

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推进 5G 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

17

发展,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发展个性

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智能化制造、精益化管理,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实现降本

增效。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

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

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

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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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页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

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

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

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

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

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

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

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

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

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19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

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

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

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

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

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

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

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

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

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

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

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

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

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给予保费补贴。

20

第29页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

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

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

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

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

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

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

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

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

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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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

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

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

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

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

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

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

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

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

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

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

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

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

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给予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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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

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

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

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

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

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

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

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

21

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

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

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

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

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

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

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

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

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

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

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

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

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

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2

第31页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

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

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

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

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

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

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

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

21

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

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

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

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

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

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

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

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

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

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

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

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

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

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2

第32页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

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

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

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

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

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

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

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

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

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

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

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

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

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

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

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

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

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

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

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

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

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

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

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

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

23

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

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

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

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

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

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

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

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24

第33页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

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

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

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

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

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

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

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

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

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

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

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

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

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

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

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

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

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

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

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

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

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

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

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

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

23

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

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

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

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

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

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

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

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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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页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

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

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

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

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

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

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 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

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 2022 年被列为中高

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

困难行业,在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

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

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

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

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

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

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

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

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

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

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

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

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

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

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

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 6 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

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

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

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

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

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

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

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

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

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

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

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

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

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

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

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第35页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

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

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

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

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

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

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 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

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 2022 年被列为中高

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

困难行业,在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

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

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

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

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

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

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

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

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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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

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

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

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

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

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

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

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 6 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

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

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

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

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

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

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

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

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

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

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

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

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

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

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

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第36页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

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

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

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 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 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

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

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

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

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

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

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7

第37页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

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

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

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 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 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

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

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

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

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

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

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7

第40页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

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

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

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31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

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

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32

第41页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

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

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

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31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

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

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32

第42页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

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33

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

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

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

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

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

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

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

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34

第43页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

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33

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

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

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

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

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

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

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

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34

第44页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

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

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

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告》(2022年第12号)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

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

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35

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

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

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

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

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

发〔2022〕8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36

第45页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

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

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

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告》(2022年第12号)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

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

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35

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

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

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

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

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

发〔2022〕8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36

第46页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

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

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15号)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

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九)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7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

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

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38

第47页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

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

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15号)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

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九)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7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

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

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38

第48页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

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

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39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

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

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

度的税费。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

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

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

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40

第49页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

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

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39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

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

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

度的税费。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

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

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

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40

第50页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

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

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

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

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

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

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

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

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四)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

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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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

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

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

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

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

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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