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简编(2023年12月版)

发布时间:2024-2-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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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简编(2023年12月版)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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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简编(202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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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前 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

毫不动摇”,落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

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构

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湖北

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更大贡献。

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为全力帮助广大民营、

中小微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我们整理汇编了 2022 年以来国

家和省出台的有关财税、金融、降本减负、稳岗就业、支持

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供企业参考。简编将及时收录最新

惠企政策,持续动态更新电子书。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获取更多政策请发送“政策”至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或登录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3页

http://www.hbsme.com.cn

目 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 1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 12

三、大力促进稳岗就业 ............................ 35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 49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 71

第4页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

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

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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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

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

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

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

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经营主体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强执行跟

踪,确保及时兑现。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的产业项目,符合

条件的予以减免项目筹备期(含工程建设期)城镇土地使用

税。

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

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

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 3 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

“政策找企业”和“送政策上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

项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释放税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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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3

政策效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

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

3.充分发挥总规模 100 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

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

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数字经济

专项资金。

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

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 200

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

的,每个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

理体系 3A 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支持企业

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 DCMM

贯标 2 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 号)

4.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

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

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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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4

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

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

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

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号)

5.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

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关于落实支持个

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7.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

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

第8页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5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自2023 年1 月1日起至2023 年12月31 日止继续执行。《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9.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

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10.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

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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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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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

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

11.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

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

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

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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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7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

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

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

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 5 万元的奖

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

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

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

12.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

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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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8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

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6 号)

13.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2023 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

1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

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

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16.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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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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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

〔2018〕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

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

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1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

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

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

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

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

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

18.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

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

第13页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0

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

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

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

市、州、县人民政府)

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

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

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

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

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

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

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

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

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

〔2022〕14 号)

19.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在省级科技计

划项目中,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每年支

持 100 家以上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地方政府单列一

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通过多级联动,加快培养

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催生一批科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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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1

中小企业跃升为科创“新物种”企业。

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式。积极探索创新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评审方式,通过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新

赛道专业赛”等品牌活动探索“以赛代评”,完善科技计划

项目“揭榜制”和“赛马制”,每年支持 50 家以上科技型

中小企业。对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优先推荐至国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或赛事。《省科技厅

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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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2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

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

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

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

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

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

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

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

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

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

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

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

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

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

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

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

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

第16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3

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

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

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

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

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

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

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

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

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

务便利度。

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

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

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

务融资工具。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

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

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

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

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第17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4

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

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

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

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

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

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

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

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

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

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

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

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

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

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

务。

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

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

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

第18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5

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

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

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

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

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

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

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

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

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

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

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

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

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

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

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

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第19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6

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

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

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

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

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

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

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

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

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

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

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

险。

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

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

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

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

第20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7

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

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

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

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

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

置。

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

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

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

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

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

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

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

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

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

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

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

落实落细。《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

第21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8

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

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

知》(银发〔2023〕233 号)

2.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

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

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

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

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

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

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

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

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

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

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第22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9

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

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

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

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

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

改。

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

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

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

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 版)〉

的通知》(汇发〔2022〕13 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

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

发〔2017〕12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

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

第23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0

办发〔2013〕188 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

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

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

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

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中国人

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

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 号)

3.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建立金融支持重点企业“白

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

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贷款

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

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

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全面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

预、一秒钟放款”的“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快发展

数字金融。加大“鄂融通”平台等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

开发利用力度,推广“银税贷”“信易贷”等系列信用贷款

第24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1

产品,积极探索“亩均英雄贷”金融服务模式。对国家级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以内信用贷款。鼓励各地贷款风险补偿

和贴息资金等优先支持纯信用贷款产品。

积极开展政银担合作。落实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

功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

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引导和激励政府性融资

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在保障可持续经营的情况

下,政策性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

支持开展“政采贷”。推进全省线上“政采贷”全覆盖,

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

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 20%利率优惠,省级财

政按照金融机构 2023 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 2‰给予奖励。

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

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市(州)和县(市、区)设立应

急纾困专项资金,省级应急纾困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扩大政策覆盖面。

规范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

时间,降低使用费率。

第25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2

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

作用,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联动发展。对全省

51020 现代产业集群项目,实际总投资 20 亿元以上的,可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

金优先进行股权投资,发挥引导基金招商赋能和产业导入功

能。

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实施整链授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

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重点产业链核

心企业和链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出台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押融

资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优化金融服务。运用“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

融资信用等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一站式查询,为银企

融资搭建“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

务收费“四公开”规定,减免银行账户服务等支付手续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

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

4.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

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

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

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

第26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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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

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个体工

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

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 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

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

府)

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

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各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

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 1%奖补。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含

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

商户在 2023 年 6 月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

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对还款积极、

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申请创

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

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

5.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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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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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

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

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

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

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 200

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 1000 亿元以

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10 月 1 日新

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5 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

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效能,力争 2023 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 400 亿元,年末全省

贷款余额超过 600 亿元,带动新增就业 30 万人,财政贴息

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 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

(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 20 万元提高至 30 万

元,对 20 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

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 20 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

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 300 万元以内贷款

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 300

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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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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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

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 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

构 2023 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 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

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

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100%

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交通

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2023 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 1500 亿元以上,制

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水平。统筹安排不低

于 10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

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继续统筹资金 5

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 2%

给予贴息支持,力争撬动社会资本 400 亿元以上用于农业生

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

第29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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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

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3000 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

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

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

6 号)

6.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扩大新增贷款投放,2023 年全省

新增贷款规模 8000 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 1500

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3 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 0.5‰

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

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

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

贷户利率不超过 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 50%给

予补助。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会同各地设立子母基

金,形成联动效应,重点投向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

业,力争 2—3 年在全省形成超过 1000 亿元的政府引导母基

金群。

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单户企业分阶段奖励额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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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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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500 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沪交

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

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省级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

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

索设立省级 REITs 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产品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

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属企业在高速公

路、港口物流、城际铁路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 REITs 项目,

对成功发行项目的予以奖励。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设立 5 亿元省级中小微

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

务。省级安排 1 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

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补充省农担

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

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鼓励市县扩大中小微企业

纾困资金和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省财政在对下

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

2023 年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

制,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

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省财政继续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

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 200 万元奖励。鼓励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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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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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

及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

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 40%以上给中小企

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

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

保持政府投资强度。对接中央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

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2023 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

200 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 1500 亿元以上。省级安

排 1 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

励。对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 PPP 项目和落地 PPP

项目,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4 号)

7.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

模,力争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年末在保余额超过 2200 亿元,

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 560 亿元。支持建立应收账款和应

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

实体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贷款,按

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 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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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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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量的 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2022 年新增“首贷户”

15 万户。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

和市县按照“银行减免+政府贴息”的模式对 2022 年“首贷

户”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贴息金额的 50%给予

补助,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

支持困难行业发展。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

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的,由

市县财政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对各地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的

贷款贴息按 2%的比例予以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

政办发〔2022〕40 号)

8.加大对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市

县政府要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纾困基

金,市县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给

予适当贴息,省财政对各地贷款贴息按一定比例予以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创业

担保贷款,给予 37 个脱贫县最高 4%、其他地区最高 3%贴息,

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各地对小微企业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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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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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贴息。省财政统筹按各地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 1%

给予奖补。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

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 0.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资金奖

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

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金融助企纾

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 号)

9.组建省级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组建湖北省科技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5 亿元,由省再担保集团全额

出资。机构性质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定位,

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市场化运作。发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行业龙头作用,通过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引领、产

品研发、培训指导和股权纽带等,加强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合作。(责任单位:湖北宏泰集团、省再担保集团,

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科技

厅)

设立市县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机构。有条件的市(州)和

国家级高新区可新设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专营科技融资担保

业务。其他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

务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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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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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省科技厅)

创新担保模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服务门槛、优化

工作流程、加强产品创新、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开展信用担

保业务,鼓励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不断提升信用

担保占比。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服务科技型中小微

企业等主体,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单户限额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2000 万元。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

构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

80%,新增单户 500 万元以下占比不低于 50%。担保费率不超

过 1%。(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

实施名单推荐制。各级科技部门定期收集有融资需求的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推荐;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

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

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

民政府)

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创业投资机

构、银行实现“投贷担”业务联动;探索与企业征信机构和

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加强合作,为科

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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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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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推动金融科技赋能。在“鄂融通”平台增设“科技金融”

板块,整合科技信贷、科技融资担保等产品,拓宽科技金融

服务渠道。进一步丰富“鄂融通”数据维度,拓展科技型企

业数据库。引导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创造条件接入“鄂融通”

平台。加强大数据应用,提升智能化风控水平。(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落实分险责任。对新型政银担合作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

由省再担保集团、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市县政府按 4∶2∶

2∶2 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市县政府按比例分担风险责任所需

资金从各地现有新型政银担合作代偿补偿专户列支,可不再

另设科技融资担保代偿补偿专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

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

19 号)

10.加强对文旅体育企业信贷支持。对于小微文旅体育

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

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降低

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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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33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 1%收取担保费,再担

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 0.2%。对受疫情影响经

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

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

号)

11.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引导。有效发挥省级政府引

导基金作用,每年出资不低于 1 亿元参股设立专注于投资科

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带动地方政府引导

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将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纳入对政府引导基金的

重要绩效考核指标。

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机制。构建全省科技融资担

保体系,重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银

行信贷资金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设立省级科技创新风

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

资金池。深入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每年联动银

行、创投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 50 项,服务科技型

中小企业 1 万家。《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年 1 月 29

第37页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34

日印发)

12.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小微企业“四张清单”金

融服务机制,3 个工作日内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实施中

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培植工程,帮助 1000 家以上中小微企业

实现正常融资或达到融资条件。确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比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广“楚天贷款码”,对满足

授信条件的及时放款,需进一步线下对接的当日受理对接,

3 日内尽职调查,5 日内初步完成授信。执行普惠小微企业

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

忍度标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

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 号)

第38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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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促进稳岗就业

1.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

业为重点,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

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

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

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 12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

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有条件的地方,对外省

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

助。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政策,

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

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22 号)

2.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

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

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

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

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

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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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36

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

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

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

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

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

过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

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 1 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

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

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国办发

〔2023〕11 号)

3.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认定,树立建筑业人

第40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37

才标杆。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

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拓展建筑业

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

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

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培育建筑科技创新人才,对

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

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

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

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

部,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

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3〕12 号)

4.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

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

关规定按投资额的 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

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

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

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

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

第41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38

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

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

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

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

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

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政府网 2022 年 10 月 7 日)

5.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

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4 年底。其中,失业保险

费率按 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18(含)

至 23 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 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

在 24 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 50%。允许在

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

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体工商户,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

2023 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

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

第42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39

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

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

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

工商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

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

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

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

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

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

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

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

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

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第43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0

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

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

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

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

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

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

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

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

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

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

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

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

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优化职业培训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职业技能

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

件的按规定给予 100-1000 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对列入重

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1 倍。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用工按规定纳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

第44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1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

6.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

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

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

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

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 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

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

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

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 2022 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

规模 30-99 人企业 1 万元/家、规模 100-499 人企业 2 万元/

家、规模 500 人以上企业 5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

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

第45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2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

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

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

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

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

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

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6 号)

7.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 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

中由 40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

达到 30%以上。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

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

培养计划”,每年遴选 100 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

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 80%。省自然科学基金

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 40 岁以下青

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 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

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

第46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3

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牵头单位:省

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

省委,各高校、科研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

号)

8.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

校 2 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

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1 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

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 2000 元和

5000 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

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 5000 元

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

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 2.5%以内。《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

9.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

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

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

第47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4

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

则上 5000 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

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

况定期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

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

计划,并按规定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应

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

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

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

金。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

补贴。

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

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

第48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5

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

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

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 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

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 号)

1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

体定额标准。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财

第49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6

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11.支持企业自主培训。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开

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 20%。鼓励面

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 级)3500 元

/人、高级技师(1 级)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

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

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

工,立足本职岗位提升技能,对取得初级工(5 级)、中级

工(4 级)、高级工(3 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的,分别按 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的标准,按规定给予

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下同)申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接各

类技能培训,积极拓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职业院校面向

社会承接的各类技能培训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按照最高不超过 40%的比例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

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

第50页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47

政府)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

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训基地。对吸纳实习实训毕业

生数量多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使用稳岗返还资金

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和开展校企合作成效好的职业院校,优

先支持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

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评选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省级高

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

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建设补助资

金支持。各地可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撑能力,

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

学仪器设备。(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

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对在本地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

业就业的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且连续缴

费满 12 个月的,按照中级工 3000 元/生、高级工 5000 元/

生、预备技师 6000 元/生的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须与所聘岗位工种相匹配),给予其所在院校一次

性培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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