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简报2023年6月刊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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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2023年6月刊

1六月简报破事资讯根据证券市场权威网站和上市公司公告,2022 年 6 月,全国新增 *ST 榕泰(600589)、*ST 凯撒(000796)共计 2 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全国共有 20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但尚未被有关法院受理状态(见表一)。值得注意的是,ST 三圣(002742)公告称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拟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及预重整,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 年 6 月,全国新增 *ST 京蓝(000711)、*ST 明诚(600136)、*ST 西钢(600117)共计 3 家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全国共 3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但重整计划尚未被法院裁定批准状态(见表二)。2023 年 6 月,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 6 月,*ST 东洋(002086)公告披露《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截至目前,*ST 东洋(002086)的破产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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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2023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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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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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62023.06

破产简报

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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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事资讯 -------------------------------------------------------------------------------------01

二、立法动向 -------------------------------------------------------------------------------------10

三、行业动态 -------------------------------------------------------------------------------------13

四、实务研究 -------------------------------------------------------------------------------------19

五、理论前沿 -------------------------------------------------------------------------------------56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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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破事资讯

根据证券市场权威网站和上市公司公告,2022 年 6 月,全国新增 *ST 榕泰(600589)、

*ST 凯撒(000796)共计 2 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全国共有 20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但尚未被有关法院受理状态(见

表一)。值得注意的是,ST 三圣(002742)公告称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拟向法院

申请公司重整及预重整,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6 月,全国新增 *ST 京蓝(000711)、*ST 明诚(600136)、*ST 西钢(600117)

共计 3 家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全国共 3 家上市公

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但重整计划尚未被法院裁定批准状态(见表二)。

2023 年 6 月,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 6 月,*ST 东洋(002086)公告披露《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截至目前,*ST 东洋(002086)的破产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裁定受理。

关于上市公司预重整方面,2023 年 6 月,全国新增 *ST 凯撒(000796)共 1 家上市公司被

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另本月 *ST 天润(002113)的申请人撤回对公司的预重整。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状态概览详见表三。

另已处于申请(被申请)重整 / 预重整的上市公司中,共有 5 家上市公司于本月被交易所决

定终止上市,分别为和佳退(股票代码:300273,公司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光一退(股票代码:300356,公司名称: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康退(股票代码:

002411,公司名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T 宏图(股票代码:600122,公司名称: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 中天(股票代码:000540,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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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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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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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不包括已转重整案件)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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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4、六月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分析

2023 年 6 月,*ST 东洋(002086)公告披露《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出资人会议组会议、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截至目前尚未经法院裁定批准。

4.1 资产及负债情况

根据 *ST 东洋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其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情况

*ST 东洋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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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偿债能力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ST 东洋在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清

偿率为 22.73% 。但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4.2 本月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方案分析

*ST 东洋重整方案主要包括: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

(1)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分析

*ST 东洋的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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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ST 东洋的债权除了职工债权一次性清偿外,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采用分期清偿;

普通债权采用现金和以股抵债方式清偿;劣后债权不安排清偿;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

(包括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按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

方案进行清偿。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 *ST 东洋的重整计划(草案),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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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ST 东洋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 13.06 亿元)、违规担保(违规担保债权金

额合计 8.59 亿元)两个历史遗留问题。*ST 东洋为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采用债权

人以其对 *ST 东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抵偿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由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重整投资人承诺无偿赠与其按照重整计划应获得的股票数量的 110% 作为补偿;

违规担保则由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现金及以股抵债的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无偿赠与。

(3)经营方案分析

根据 *ST 东洋的《重整计划(草案)》,其经营方案如下:

(4)破产费用

根据 *ST 东洋的重整计划(草案),其重整费用合计 4112 万元,其中管理人报酬为 1982 万元,

自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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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向

1、《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eU51KVl7nQ_edyOpS-GXw

2、2023 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企业破产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https://mp.weixin.qq.com/s/3IT9fRzjqXWLverYFO793w

3、北京一中院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UmQr9x8JGKdEgX-V7JdbYQ

https://mp.weixin.qq.com/s/bsLQ9V__zSyMvA4TkE1iUQ

https://mp.weixin.qq.com/s/cttv3NZkuhb7AjS6YHGOgA

https://mp.weixin.qq.com/s/ODqSTBENo7GmxNelPxzi_g

https://mp.weixin.qq.com/s/y_YAzyzayUnykvjguhmdZw

4、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i8SSb4BXTwWkuZ-vcLYmGw

5、广西管协发布《破产管理人执业权利维护暂行办法》

https://mp.weixin.qq.com/s/G4JObHWkLQwMLf8Gq24avg

6、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破产管理人执业权利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mp.weixin.qq.com/s/G4JObHWkLQwMLf8Gq24avg

7、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关于在办理破产案件工作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

https://mp.weixin.qq.com/s/E58CEreUy82J-fMGy8xj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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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8、衡阳中院关于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工作指引(试行)

https://mp.weixin.qq.com/s/cYu4GZX0T_W1ypr-wVpV-A

9、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荆州市破产管理人公益互助金管理办法》

https://mp.weixin.qq.com/s/lsdDWBg8ToYKtPhmb-EG1g

10、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破产管理人执业权利维护暂行办法》

https://mp.weixin.qq.com/s/WwwlDQEBi-VHXkUfXjkxFg

1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https://mp.weixin.qq.com/s/fBnsIgWyjWCcxRnD4vXUTQ

12、江苏首份!滨湖法院发布《破产管理人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https://mp.weixin.qq.com/s/sXkJvRJsULfiiJ4eC344jw

13、事关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荆州中院出台《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

https://mp.weixin.qq.com/s/tfcp5gdzKProlMlgQ6Q7ow

14、最高法院 |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https://mp.weixin.qq.com/s/2Rb19ARN2KvjBavMTGANvA

15、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https://mp.weixin.qq.com/s/mOHlhyyoQRU8yLLVUcto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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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5O4c2pbv2TOEfvUX1dvyw

17、阳新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FCtw3H7NIvsIc1peBtQ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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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行业动态

1、全省首例!广州法院一破产清算案获香港法院认可协助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是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内

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以下简称《会谈纪要》) 后,

广东省首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qxFlhOrIJajTAAmJCzVZA

2、中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画上句号:债务人获经济“重生”

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截

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 1635 件,已立案审查 411 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117 件。梁文锦申请个人破产案是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也是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

该案的圆满终结,意味着在我国境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对于挽救困境中的债务人、

推动创新创业政策的深入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生动的现实案例,也对我国今后的个人破产

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4klwCo2O7phwUvCViss2Mw

3、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 |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实施一周年,已经服务群众 1500 余人

2021 年 3 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率先“破冰”。

为切实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审查效率低、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2022 年 5 月,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分别发布公告及意见,创建国内首个

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

2022 年 12 月,“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项目”荣获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创新创先

项目之优秀普法项目奖。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02mnCkYFcL-FFLcH8ka8fw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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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高院孙海龙 |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几点思考

2023 年 6 月 7 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重庆高院孙海龙从重庆

法院破产审判的工作情况、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1、坚持

整体司法观;2、构建协同联动的破产工作体系;3、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能力。

https://mp.weixin.qq.com/s/wVyeYSwAuo4NnT2_46iZ5g

5、营商环境优化与办理破产数智化专题研讨会在杭州富阳召开

2023 年 6 月 10 日,中国破产法论坛之营商环境优化与办理破产数智化专题研讨会在杭州富

阳召开。来自全国政、产、学、研、用各界的 300 多位优秀代表、专业人士,围绕“府院协

调与办理破产数智化”“世行 B-Ready 评价指标与对策研究”“办理破产中的生态环境权

益保障”“小微企业与个人破产立法”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碰撞思想火花,交流实践

心得,为破产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智力支持,也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优势深入

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提供了方向指引。

6、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企业破产重整听证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6 月 9 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召开鄂温克旗九泰食品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听证会,该案系该院首例破产重整案件。会议由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主持召开,

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职工代表、税务机关及担保债权人参加听证。

7、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烟台组织召开破产相关业务研讨会

为进一步优化破产相关业务执业环境,提升破产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开拓破

产相关业务,6 月 7 日,省注协在烟台召开破产相关业务研讨会。省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梁

仕念主持会议并讲话,全省 30 余家在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代表围绕破产相关业务开展现状、当前管理人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和风险防范等进行探

讨分享,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深入研判了开展破产相关业务面临的机遇和

挑战,分析了管理人执业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针对管理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讨相关执业

规范意见和风险防范建议,为推动行业破产管理人工作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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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8、临沧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培训研讨会

为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业务能力,进一步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6 月 8 日,临

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培训研讨会,邀请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

案件审判资深法官来院授课和经验分享,全市两级法院分管副院长及办理破产案件员额法官

参加会议。

9、鹤城法院召开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推进会暨破产管理人约谈会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破产积案审理进度,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6 月 5 日,

鹤城区人民法院召开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推进会暨破产管理人约谈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欣,

民庭庭长陈艳君,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成员参加会议。

10、呼和浩特市中院组织召开 2023 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推进会

6 月 5 日,呼和浩特市中院组织召开 2023 年度破产管理人工作推进会。市中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周臻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呼和浩特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长付卫民,

市中院相关部门法官、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及 51 家管理人机构代表共五十余人参加会议。会

议由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韩韬主持。

11、吉安县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调度会

为进一步加大破产审判工作力度,更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6 月 6 日下午,吉安县法

院召开“办理破产”指标调度会,对办理破产工作进行专项调度。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素

梅,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建荣,办理破产专班成员及部分破产管理人参加会议。

12、都昌县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

6 月 7 日,都昌县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在县法院召开,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伍术刚,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欧先明出席会议。县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等 21 个成

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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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 2023 年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重点任务清单》

本清单涉及破产内容共计六条,为 59-64 条。

59. 推广运用预重整制度,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提升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指

定程序中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破产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审判团队的配置。

60.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制定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管理人评估办法,修订管理人指定办

法、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等制度。

61.优化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广网络债权人会议、

网络债权申报等应用。

62.扩大破产案件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比例。细化重整申请审查判断标准、重整案件受理条

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限等规定,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

63、规范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推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方式,严格落实破产

财产处置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成本。

64、加强破产府院联动制度建设,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府院联动,统筹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

的民生保障、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工作。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8LyA2hX4o2XC72I70R7FIQ

14、深圳已收到 1635 件个人破产申请,原因包括超前消费、借钱炒股、经营不善等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 2021 年 3 月实施以来已超过两年。

截至目前,深圳市中院已收到个人破产申请 1635 件,已立案审查 411 件,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 117 件。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5O9-QJJGtQQ93RGoNo_9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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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15、个案追踪 | 广州中院:助力小微企业一天内重获新生

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近年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对案件的顺利办结,法官总结出四个“一”:一项机制:“执破”衔接提高财产查控

移交效率;一个平台:“智融”平台预招募意向投资人;一天内批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

重整效率;一次性清偿,保障合法权益,职工债权全额获偿。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wPKnQxbkeDeFr2taBAEeA

16、个案追踪 | 南京中院:府院联动推动老牌民企“涅槃重生”

中电电气以“剥离核心资产清偿债务,保留主营业务解困重生”的合并重整模式,保留了主

营业务变压器板块,离职员工全额清偿,并且 10 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全额清偿,664 名在

职员工全部留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这家老牌民企正在焕发新生机。全国首创储能专用

敞开式干式变压器,扭亏为盈,已实现营业收入超 20 亿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TFWNK-RojaxID9SYOjqA

17、破产法律实务及管理人合规建设研讨会在马鞍山市顺利召开

2023 年 6 月 3 日,在马鞍山市美丽的雨山湖畔梦都雨山湖饭店,安徽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

组专业委员会和安徽省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交流指导工作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破产法律实务

及管理人合规建设研讨会》顺利召开,会议由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和马鞍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共同承办。

黄中梓主任从优化营商环境、警钟长鸣、破产法修改在即入题,围绕破产利益相关方、府院

协调、预重整衔接、临时确定债权、无产可破结案、破产财产变价、破产程序转换、房地产

破产债权八个难点深度解读,全面梳理出破产管理人履职三类 118 个风险,提出管理人合规

建设路径和方案。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u2SQGoJQaYxy9T9DBqWow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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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长春中院 | 长春破产法庭设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顺利召开

2022 年 6 月 22 日,东北地区首家破产法庭——长春破产法庭正式设立并开始受理案件。作

为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破产法庭运行一年以来,紧扣“公正与效率”

工作主题,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为助

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年来,长春破产法庭以聚焦主业为基础,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新提升。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

315 件,审结 192 件,结案率同比上升近 20 个百分点。共清偿债权 30.99 亿元,盘活资产

289.84 亿元,释放土地 59.15 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 8867 人。优化流程管理,创新制度

机制,案件质效不断得到提升,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同比缩短近 267 天。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qav6MWS5mp6TspsfEeuQg

1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

的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发布关于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

整一案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介绍了申报条件、方式和选任流

程。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hHfSkxStF8WxsKxPtAY3Q

第21页

19

六月简报

实务研究

1、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权人已经因

重整计划异议期限已过而丧失债权异议权。更毋庸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新的债权债务关

系调整已经完成。因此,面对既成的重整结果,法院会驳回债权人异议债权请求。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VIKxnRQHQ8LM6BTKSoe_A

2、最高院: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

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本案中,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

原法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

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蔡明晓、蔡双玲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2021) 最高法民再 295 号】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W8dB5IrF_LiiAEyQei5fVA

3、宜昌中院 | 2018-2022 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3.1“非遗工坊典型案例”——枝江市步步升布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枝江市步步升布艺有限公司于 2006 年成立,以传统手工布鞋为核心产品。公司

创建的“三峡步步升”也相继获得三峡十大特产、湖北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县一

品”等殊荣。2007 年底,公司投资建成的“三峡步步升布鞋文化村”是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湖

北旅游名村”,系国家级 3A 景区。后因直接负债及担保债务总额超过 6000 万元,导致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向枝江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经法院、管理人等各方共同努力,完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重整计划采用税收债权及担

保债权延期由重整后新公司支付;普通债权同意债转股的按债转股的方式偿还,不同意债转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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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按债权转让及赎回的方式偿还。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投票表决,各组投票表决结果

均达到了法定条件,成功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2 府院联动机制促成破产重整——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以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为由向秭归县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重整。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决定新高湖公司继续经营。同时委托债务人的负责人寻

找有意向的投资人。因在六个月内未能寻求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延期三个月后,将寻找重

整投资人及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作为当时的工作重点。管理人先后与十二家有重整投资意

向的投资人进行沟通,拟定招商计划,综合债务人困境形成原因、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了

“跨行求发展”的招商思路。经法院协调县旅游局,共同组成考察组,到重庆考察招商,重

点考察有实力的旅游经营企业,充分听取了重庆旅游主管部门的建议,最终确定了重庆航旅、

湖北楚韵、四川西部康旅三家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重整投资人,并围绕其重整思

路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经管理人、债权人共同努力,最终以买断式重整方

式获得成功。现已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履行完毕,管理人监管期结束,各位债权人已按财产分

配方案获得了分配款,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圆满成功。

3.3 宜昌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到期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引

发工人多次集体上访,且购房业主也联合上访要求按合同约定交房,矛盾尖锐。经债权人申

请,对盛瑞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在法院的指导下,投资人通过债权转让成为新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盛瑞公司

进行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经过管理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及申请人多轮协商,管理人提交

了较为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分七个组分别进行表决,其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

整,出资人的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新的股东;税款以税务部门最终核实的数额为准;职工

债权不做调整,按审核的数额全额兑付;所有的债权只认定本金,对于孳息不纳入重整计划。

盛瑞公司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之后,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盛瑞公司设立专户,由

房管部门、银行和管理人共同监管。2019 年 12 月,重整申请人已向购房户交房,普通债权

分十期兑付的也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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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3.4“双碳”产业重整——安能(宜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安能(宜昌)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是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

司独资子公司。宜昌安能公司长期经营困难,2018 年经市政府同意进行解困重组,但因企

业净资产为负数,资产重组工作无法推进。2019 年 6 月 28 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裁

定受理安能公司重整申请,正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通过 3 年 5 个月的艰难审理,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百分之百的获得清偿、普通债

权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高票表决通过了宜昌安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现进入重整计

划执行阶段。

3.5 府院联动机制高效审理破产案件、快速处置破产财产的典型案例 -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三峡全通公司占地 3909 亩,规划投资 200 亿元,设计年产 1000 万吨涂镀板,

曾是湖北省第二大民企。由于企业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判断失误,缺乏科学规划、盲目投资,

资金压力加大,导致全面停建停产。公司清算组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期间,法院指定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企业留守人员共同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

全面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经清算,三峡全通的债权人总数 557 人,破产债权 252.2 亿元,财

产变价 16.2 亿元,资产负债率 1560%。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优先债权受偿 13.8 亿元,职

工债权受偿 2 亿元。两次债权人会议参会率在 96% 以上,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全部

通过,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的赞成票占参会人的 89% 以上,占有

表决权债权额的 74% 以上。在不到 1 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破产清算工作,终结了破产清算

程序。

3.6 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恢复生产,向宜都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宜都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裁定受理后,于 3 月 28 日发布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以公

平竞争 + 摇号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规程、相关制度的建立进行全

程指导。6 月 15 日,法院主持召开香溪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破产管理人报告人

了债权审核结果,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报告,提交了拟定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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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并按破产法规定对上述三个方案进行了表

决,方案一次性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了网

络拍卖,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流拍价 2059 万元收购香溪公司资产。8 月 18 日,管

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于 8 月 19 日裁定终结香溪公司破

产程序并发布公告。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xIzV9JHmZDLDtvXaf8ZgA

4、河南高院发布第二批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4.1 河南省首例煤炭企业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实现整体重生——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七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介: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始建于上世纪 90 年代,主营

煤炭开采及销售,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近年来,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产业环境变化,

同时受短贷长投、战略投资失误等内部因素影响,红旗公司等七家公司均出现经营困难,严

重资不抵债,且诉讼频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0 年 10 月 25 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巩义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红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案件受理后,红旗公司以其已开始扭亏为赢,具备重整的价值和可行性为由,向

巩义法院申请重整。巩义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裁定红旗公司重整。重整过程中发现,

红旗公司与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等六家全资子公司是以红旗公司为核心控制公司的关联公

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区分各公司财产成本过高,且六家子公司均已出现破产

原因,若分别破产将损害债权人整体公平受偿。巩义法院经听证调查并征询债权人意见后,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裁定将红旗公司与其六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21 年 11 月 25 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获得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将

在七家公司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获得优先清偿,未获优先受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普

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5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 100% 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5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14.17% 的比例现金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远高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

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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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巩义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4.2 全国五 A 景区破产重整第一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龙潭大峡谷景区是国家 AAAAA 级景区、世界

地质公园。由于举债投资关联公司等原因,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陷入经营严重亏损的境

地。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安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新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与洛阳荆紫仙山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之间关联度较高,企业人员、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对外债务等都存在严重混同,

缺乏独立人格,分别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公司本身具备重整挽救价值,遂裁定

对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和洛阳荆紫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平衡投资人利益,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经过反复磋商,并

对重整计划进行调整,最终普通债权人清偿率高达 78%,并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投资人保护

性条款以提振投资信心,重整计划方案最终表决通过,2022 年 1 月 11 日经新安法院裁定批

准。

4.3 综合运用管理委员会模式和债权人自救方式,盘活企业——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平顶山市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1 月

12 日,注册资本 8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亿利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内

部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所开发的“凤凰御景”项目停工,引发多起诉讼纠纷。为有力

推动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根据平顶山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21 年 10 月 20 日,平顶山

中院对接楼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问题楼盘办,指导政府专班组织召开亿利公司预重

整工作会议,邀请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对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核实。2022 年 4 月 20 日,平顶

山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亿利公司的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为实现问题楼盘复工重建,更好维护购房户等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平顶山中

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积极征求政府专班、问题楼盘办、债权人、债务人等

各方主体的意见建议,走访调研企业破产原因和楼盘项目的基本情况。平顶山中院在摸清企

业情况基础上,指导亿利公司和政府专班开展预重整工作,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

结合挽救企业;强化府院协调联动,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按照问题楼盘处置化解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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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凤凰御景项目予以帮扶和支持;推行管理委员会模式,鼓励债权人采用自救方式实现

楼盘快速复工。预重整期间,即形成了亿利公司重整预案,并经债权人初步表决通过。2022

年 5 月 23 日,亿利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亿利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5 月 27 日,平顶山中院裁定批准亿利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亿利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

序仅用时 37 天,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有效降低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为快速复工续建奠定良好基础。

4.4 案例四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营——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鹤公司)是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以下简称宝山区)唯一一家、豫北地区为数不多的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对地

区产业布局完善具有重要价值。成立后因股东矛盾、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

债,2022 年 3 月,向鹤壁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鹤壁中院经过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认为蓝

天鹤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案件办理中,鹤壁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多次深入实地调研,联合宝

山区管委会召开座谈会,对债务人在园区的行业地位、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及前景进行详细论

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重整及投资计划的支持力度。2022 年 10 月 12 日,鹤壁中院召开

蓝天鹤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

会后,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与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二次表决时,两组均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2023 年 1 月 20 日,鹤壁中院裁定批准蓝天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蓝天

鹤公司重整程序。

4.5 案例五创新股权模式,引入重整投资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

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新乡市平原客运场站有限

公司等二十家公司(以下合称新运等二十家公司)是河南省新乡市一家集客运、货运、旅游、

仓储、客运场站经营等多项业务为一体的运输型集团企业。新运公司前身为河南省汽车运输

公司新乡公司,2006 年改制为民营企业。其客运业务在新乡市客运市场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但随着近年来交通运输模式的发展和改变,新运公司的市场空间被大大挤压。此外,新运公

司多年来业务频繁扩张、经营范围过大,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运等二十家公司资金

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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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2021 年 1 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新运公司的破

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因新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人格混同,新乡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新运等

二十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在重整程序中,确立了“主辅分离—主业保留,辅业剥离”的整

体原则。一方面,针对与客运无关的辅业资产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有效化解了企

业长期占用土地及其他社会资源的问题,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针对与客运相

关的主业资产,在确保继续运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出行、维持企业运营价值的同时,

积极寻找投资人。经综合分析、论证,确定由新乡市、县八家国资平台以“现金 + 承债”的

方式取得新运等二十家公司的股权。

2022 年 1 月 24 日,新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4.6 案例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溢价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河南晋开集团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河南晋开集团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绿宇化工 ) 成立于 2008 年,

前身系 1970 年成立的国有企业武陟县化肥厂,曾是武陟县重点化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国有企业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1%。企业在岗职工

623 人,退休职工 625 人。近年来,因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等原因停产,已不具备重新生产的

可能性。2021 年 9 月 10 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

对绿宇化工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案件受理后,武陟法院指导管理人全面开展绿宇化工的资产状况调查、核查债权

等工作。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绿宇化工的资产总额 14103.05 万元,负债总额

47077.74 万元;其中晋开集团享有抵押债权 8107.5 万元,另有职工债权 4565.03 万元。

2021 年 11 月 16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

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同日,武陟法院当庭裁定宣告绿宇化工破产。

此后,武陟法院指导管理人提前研判资产处置可能面临的问题,全方位制定应对方案,多方

寻找意向购买人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为财产拍卖及处置提供

便利。在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厂房、机器设备、车辆、土地等均大幅度溢价成交,其中机

器设备溢价近 50%,土地溢价 30%,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武陟法

院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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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案例七退市公司重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鸽投资”)主要从事纸品及纸浆的

生产与销售,于 1997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是河南省规模最大的造纸企业之一,

曾被誉为“草浆第一股”。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对银鸽投资股票予以摘牌。经债权人申请,2021 年 3 月 23 日,漯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裁定受理银鸽投资破产重整,后由于银鸽投资与其六家

子公司之间在人员管理、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紧密关联,漯河中院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裁定受理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破产申请,采用协调审理的方式

进行整体债务风险化解。

审理情况:根据审计评估报告、债权确认情况和未申报债权调查情况,截至破产受理日,七

家公司评估价值 23.24 亿元、负债 85.88 亿元。经法院、管理人与地方政府多次研究论证,

确定重整总体思路、战略投资人引入及谈判、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及权

利保障、企业信用修复、金融监管及信访稳定等方面问题,制定了重整方案。依据该方案,

通过缩股调整出资人权益,通过定向增发获得重整投资及部分偿债,最终担保财产为重整所

必须财产的优先受偿部分留债 10 年,非重整所必须财产的处置变现,职工债权、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及小额普通债权以现金形式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不能全额清偿部分可选择已股抵债

或以一定比例现金清偿。2022 年 4 月 27 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银鸽

特种纸等五家公司均顺利通过重整计划,七家公司有表决权的 803 位债权人中对重整计划草

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达 737 位,同意债权人的比例高达约 92%。2022 年 6 月 7 日,漯河

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4.8 案例八综合运用预重整程序——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南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高速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5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4055 万元,主要从事二广高速南阳到邓州 ( 省界 ) 的建设和营运,概算投资 25 亿

元,特许经营权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因大小股东互不承认对方股权合法性,引发经营混

乱,大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部分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请求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和强

制执行,南阳高速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甚至出现高速公路暂时中断事件。

2022 年 10 月 17 日,南阳高速公司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提

出破产重整申请,南阳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裁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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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审理情况:由于原股东南阳市通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太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矛盾,导

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加之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负债过大,经营收入不足以抵偿借款利息,

引发系统性经营风险。2019 年 2 月 13 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南阳高速专项工作组,对

南阳高速公司实施预重整。截止审计基准日,南阳高速公司资产 26.51 亿元,负债 29.35 亿

元。通过审计评估,法院与市交通局、辅助管理人等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先收股权,

再收债权”的工作思路,并依法选定了实力雄厚的意向投资人。通过前期一系列艰苦细致的

协商谈判,最终圆满完成了预重整的主要工作。

2022 年 10 月 24 日,南阳中院召开了听证会,与会人员对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均无异议。

南阳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裁定受理南阳高速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南阳高速公司

清算组作为公司管理人,并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工作。2022 年 12 月 5 日,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 年 12 月 20 日 , 南阳中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南阳高速公司重整程序。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7XN8DvpKFDShkoplwxQ4Fw

5、出资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破产债权的认定

本文作者:黄雨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指导老师:张亚琼,武汉市破产管理人

协会会长,武汉市律协破产与重组专委会主任。

对于该债权性质有以下三种观点:A 该债权属于第三人提供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属于担保

债权;B 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C 该债权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应不予认定。作者赞同第二

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普通债权。作者首先肯定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其次本案中投资人

的目的并非取得股权,而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

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rAzMXwMfszhzBE9MhJb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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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则梳理

本文作者:王一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付宇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在校

实习生

本文基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司法解释、规范

性文件以及指导案例,将“执转破”程序分为了程序启动、移送决定、会商机制等六大部分,

通过引述相关司法文件,分析梳理了各部分在“执转破”程序中的具体运行方式。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2T-hz436zhxV9SvYd7j4ng

7、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当事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处理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的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UaHiFEzo22f-jN4oalCoQ

8、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如何维护债务人被采取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完整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特别是接管重整企业,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务人财产完整

性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诸多困难,使得实施企业破产法陷入困境。作者通过债务人银行账户

款项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如何应对为例,浅析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

产重整程序中如何依法有效地维护债务人财产。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Y3c5WBN5SAOBQwaR_7pY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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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9、最高院 | 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

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1676 号“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保证合

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设立担保旨在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尤

其是破产时承担责任。如因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不得已减免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变更清偿条

件,便相应减轻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这与设立担保的宗旨相违背。重整计划依

法定多数同意即可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

力。部分不同意的债权人也要受重整计划约束,如其债权设有保证担保,在他们不同意重整

计划的情况下将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也随之减免,不尽合理。《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

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即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

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

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aa13Zy-DHo6Ak1iNDTgKg

10、房企破产时购房人的解除权问题

5 月 31 日,重庆破产法庭举办第三十九期“每月一讲”学习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原苏州

破产法庭副庭长、原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娄爱华前来

授课。娄爱华副教授以“房企破产时购房人的解除权问题”为题,从一则案例出发,就购房

主体的定性问题,按揭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区分问题,银行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不同角色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除问题,贷款返还义务的承担等问题,展开分析论证

并进行了总结。此外,娄爱华教授还分享了江苏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建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KcajbXzG70aMyfucMaG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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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以及如何确

定清偿顺序?

在实践中,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以及如何确定清偿顺序,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

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且这三个观点,均有生效判决予以采纳并支持。

案例一: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0)皖民终 1013 号

案例二: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应

当优先受偿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信德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 378 号

案例三: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劣后破产债权,待所

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博尼斯(沈阳)硅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案号:(2020)辽民终 1350 号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gn1NddTCOCG-Yh6wt7n7Q

12、泰州中院 | 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能否提起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12 民终 3264 号“江枫、王冬红等股东出资纠纷民

事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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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中,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的责任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

费用,无财产支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就追缴出资的问题及债权人垫付

诉讼费事宜形成议案。本案管理人虽未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据查明的事实,破产管理人已向

各债权人发送《征询函》,征询其是否同意垫付向股东提起出资纠纷诉讼的诉讼费用和其他

破产费用。因债权人仅同意垫付其债权金额相应的诉讼费,导致管理人无法在破产程序中追

究股东出资责任,但这仅仅是在破产程序中不予处理,并不意味着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破

产程序是概括性清偿程序,出资人的未缴出资属于破产财产,不能进行个别清偿,个别债权

人只能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现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追收股东未缴出资,并要求追回的

资金进行破产分配,应予支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ISsUrANtMhJMbkA0W1hlQ

1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自行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该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自行起诉股东要

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可以自行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出

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此,本文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债务人股东未依法

履行出资义务,即使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

债权人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要求进行个别清偿,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8PRZ7UVLIUF6-P3d_TJTQ

14、法定代表人的失信限高可通过企业破产解除吗?

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失信或限高措施后,诸多不便以及名誉的影响,让很多法定代表人苦

恼不已。清偿债务后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限高,但往往很多企业已经无力清偿所有

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失信限高就无法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进

入破产后,失信、限高是可以解除的。事务中的两种做法:一是法院作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

裁定书后,即可解除失信、限高;二是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解

除失信、限高。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CEiVHeguu1-slVLntC_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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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破产程序中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行权基础

在破产程序中,考虑到所有权保留问题的,多是买受人破产,出卖人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行

使取回权或主张共益债务。出卖人或因初次接触破产程序以错误的方式方法行权,或以常规

的诉讼思路处理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均导致出卖人难以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聚焦《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的破产程序中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分析认为从《民法

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设置的时间及意义来看,现行的相关法

律规定更倾向于保护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未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债权人,

因其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损失参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不应作为共益债务。但因《民法典》

施行至今仅第二年,公开渠道能检索到的适用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案例极少,且仅涉

及出卖人取回权,并未涉及破产程序中因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共益债务。适用第

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案例下,未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出卖人所主张的取回权人民法

院均不予支持,但能否主张共益债务尚无定论。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C-kQaW_NC6gLT2DfMxtZw

16、最高院判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

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民终 10 号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请求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

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的两种情况除外。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W5p-79vobB_knZtqGJWLA

17、最高院: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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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作者丨张春光

最高院(2021)最高法执监 414 号执行裁定认为,以物抵债与司法拍卖、变卖同属于对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以物抵债不改变债权人之间的法定受偿顺序,法定受偿顺

序在先者不接受以物抵债不代表其放弃优先受偿权。接受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

价购买执行标的,但是可以抵消以物抵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如果以物抵债承受

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是零,则其应全额支付价款(该价款为流拍的财产保留价)。

本文以上述观点为基础,对于法定受偿顺位和应收清偿的债权额进行了更加充分的阐述。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Ns0ugjn1kS6OaJvdRXjfA

18、债权人代表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丨陈玉龙

债权人代表行使权利是否要以债权人委员会名义行使:在本组债权人代表为了本组债权人利

益行使相关权利时,应当将相关事项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以债权人委员会的名义对外行

使,以此保证与破产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债权人代表的权利可否再次委托:在破产程序中,由于被选举的债权人代表不是代表着某一

个债权人,其权利来源于全体债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已被选举产生的债权人代表想要转委

托,笔者认为,是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同意后才能够实现的,否则,转委托后的新代表身份

是不应当被认可的,由其作出的任何事项效力仅能够及于其本人。

非经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人代表是何种法律地位:第一,此类债权人代表并非破产程序中

特指的债权人代表,其未经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无法以债权人代表身份在债权人委员会中

行使职权。

第二、此类债权人代表,仅为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只能按照民法典相关代理的规定在委托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j7EPX-7ZaGciFLc36gh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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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最高院案例: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

人清偿

案号:(2012) 民申字第 386 号

裁判要旨:

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

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

不包括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

2. 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裁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

偿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

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股东应首先向公司补缴出资,该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

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IqlSTj9cXOKo9VrmmD7wBA

20、江西高院: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不能以公告取代直接通知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的适用前提是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此时公告系对直接通知的一种

补充,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公告通知进行抗辩,

不仅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意。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ivZ40cUG6xZZiDTwtRu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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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21、给付类债权人在重整案件中通过默示方式行权的实践探索

非金钱之债又名给付之债,是指给付的是金钱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债,包括交付财产之债和提

供服务之债。因《破产法》未对给付类债权进行债权分组,导致给付类债权的确权、表决及

清偿工作在实务中困难重重。本文试图构建针对给付类债权人的确权、表决及清偿制度,以

解决当前制度下给付类债权人不能准确归组、程序与实体不相协调和消极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问题,在保障给付类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提高重整案的办案效率。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lwpO2NfhjQapChMEN39rA

22、破产程序中,管理、处置和分配担保物所产生的费用是否优先于别除权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变价和分配担保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别除权与破产费用的优先顺位问题:

一般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劣后于别除权受偿;因管理、

变价和分配担保物价值而产生的破产费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应优先于

别除权从担保财产变现价值中优先受偿。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6gpoIB-t-MIKxs-GbGgVA

23、破产和解在人民法院的适用

23.1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和解案;

【工作亮点】本案是国内首例关联企业合并和解案,通过分别受理,先清算、后和解的破产

审理方式,成功实现关联企业合并和解,为应对家族型关联企业危机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由清

算转入和解,探索实质合并规则,构建合并和解程序,创设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

简,归并资产,抵销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协议全面

履行,实现优质企业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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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和解案

【工作亮点】以“清算转和解”+“货币偿债叠加债转股”清偿方式消解企业债务,和解方

案同时满足小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合理诉求,企业主营业务得以延续,充分体现和解程序

在矛盾化解、稳定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势。对以民间借贷债务为主的中小型生

产企业的司法处置具有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坚持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尊重各方意愿,实现“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鼓励

债务消解路径创新,对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暨全部民间借贷类债权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

最大程度保留企业实物资产、客户资源及生产资质,减轻债务人资金偿债压力,同时兼顾小

债权人诉求,运用货币清偿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化司法保障,监督和解草案制订实施,

提高小债权人货币清偿比例,同时要求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大大减轻社会维稳压力,

实现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双赢。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gytZ34P8pZ1DcfLpg0Tlg

24、逾期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律后果

24.1 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并非是作出债务人超出十五日不得提起诉讼的

规定。

案例索引: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 95 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再审认为,宣城市政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宣城安

美公司享有的 2094918.67 元债权中有工程款优先权 1516420.76 元,该起诉日期距离 2020

年 6 月 22 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案涉债权进行核查认定日期虽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 15 天,但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所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

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

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看,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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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条款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 15 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一、二审认定宣城市政公司提起本案

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24.2 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意在督促有异议债权人及时通过法定程

序主张权利,不属于对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特别规定。

案例索引:颜强、刘秋平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2)浙 1181 民初 1269 号】

裁判观点:被告开园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

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

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提出抗辩,但

因上述条款意在督促有异议债权人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不属于对诉讼时效或除斥期

间的特别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24.3 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

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沙启英、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2)

最高法民再 233 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再审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

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

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

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

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

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沙启英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

法律错误。

24.4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结束之后十五日内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

即应当视为对确认债权的认可。

案例索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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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申 2814 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

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债权

人就确认债权存在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在债权人会议核查

结束后十五日内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平安银行太原分行的第三项起诉请求为:对金晖兆丰公司债权债务及

资产进行重新审计、评估。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请求对金晖兆丰公司债权的重新确认,而

平安银行太原分行在债权人会议结束之后十五日内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即

应当视为对确认债权的认可。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thFTP4U5po4zTG6zzMR1w

25、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的理念、方法与实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刘琳法官从重整启动识别标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重整计划

的制定、表决与执行、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和解的实践探索等五个方面分享了办理破产重整

案件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经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Mbdbr-wZ0uGZvyG2keR1Q

26、浅析破产程序中“借名”房产的认定处理方式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即被

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 -

致的,则应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破产程序也概莫能外。因此如何将登记在企业相关第三

人名下的“借名”房产依法纳入破产程序,既是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所在,也是对管理人履职

能力的一种考察。首先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作为房产的名义权利人时,

管理人应侧重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进而判断是否有必要求股东对破产债权

全部承担责任,其次则是“借名”登记在企业普通员工名下时,特别是在“借名”房产已设

立抵押的情况下,则需要紧扣房产“借名”之实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虽然目前司法实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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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基本均引导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但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权所受到的限制与

损失也必然是未来司法判决中亚待平衡的方向。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VO9q-n71brmJ0yyrpKkKKw

27、北京市一中院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27.1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该案是千亿级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重整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是提升企业整体效益。以整

体重整为原则,权衡战略投资者的利益需求,维护企业核心价值。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隔

离企业集团历史遗留风险、减轻企业税负,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二是充分考虑债

权人不同利益诉求,提供全面、灵活的清偿方案;三是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以企业

法人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等标准进行审查,严格依法确定实质合并重整范围。经过重整,

为方正集团引入投资 700 多亿元,化解企业债务 2600 多亿元,帮助 400 余家企业持续经

营,稳住 3.5 万职工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保障各类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该案获评

2021 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2021 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27.2 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程序案

该案系在我国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我国内地适用

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典型案例,对推动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发展,加强跨境破产

协作,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中,一是在两国不存在跨境破产领域事实互惠

的情况下,从德国破产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等方面综合考

察,创新互惠原则的适用方式,以法律互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互惠关系,高效推进跨境破产

程序效力认定;二是在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承认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规则、参照

最高法院相关意见,将国际通行的外国程序集体性、外国法院管辖权的适当性等要件通过法

律解释的方式,纳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承认要件之中,为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界定了较为明晰

的标准;三是秉持必要性及合法性原则,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损害我国债权人权益等情形,并

以处置特定财产的必要权限为限,探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我国的履职范围,平衡

协调跨境破产司法协助与国内利害关系人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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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该案帮助我国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千亿级高科技企业集团实现重生,是有效化解企业重大风

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是做好庭外风险识别与庭内司法重整衔接,

在公司法框架内加快诊断企业困境原因,尽早谋划脱困方案,实现庭外诊断与庭内重整的有

序衔接,推动企业风险化解进入“快车道”;二是通过整体承接的重整模式,以股权转让的“小

切口”解决脱困重生的“大需求”,企业多年积累的产业结构和核心技术得以完整保留,为

我国相关科技产业的发展增添新的力量;三是有效保障各类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通过

听证方式听取、化解各类争议,在法院监督下持续降低重整成本,最大限度提高债权回收率。

本次司法重整为企业引入 600 亿元投资,依法平稳化解 1500 多亿债务,维护集团体系内

298 家企业持续运营,稳住 5 万多个职工岗位。案件在引入资金额度、债权清偿率、即时清

偿效果三个方面走在全国大型企业集团类重整前列。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2

年度十大案件”、2022 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27.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该案系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例,对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施银行金融机构

破产,为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参考样本。该案中,一是审慎论证金融机

构被接管期间行政清理行为的法律性质,确保破产清算程序中对于行政接管期间交易行为效

力的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债权人利益,最终保障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项目连贯、行政接管与

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衔接;二是批准继续履行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债权资产交易和收购承接的有

关协议,维护广大储户在内的债权人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三是深入落实府院协调

联动机制,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应急处突、职工安置保障,而且覆盖专业性较高的金融风

险防控;四是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填补制度和实践空白,

助力完善金融机构破产规则体系。

27.5 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案

该案系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得到外国法院承认和救济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境外债券约定适用的

准据法为外国法律,并由外国法院管辖 , 故该案破产重整计划在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后,才

能对境外债权人全面生效。该案中,一是充分考量当代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主流模式,由管

理人直接在外国法院申请对我国破产程序及重整计划进行承认和执行,大幅提高了该公司破

产重整计划在境外获得承认并全面执行的效率;二是确保境外债券持有人及时、准确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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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各项权利,全面参与破产重整各项程序,成为后续顺利获得外国

法院承认重整计划的关键考量因素;三是尊重当事人在债券契约中的意思自治,依法公平维

护境内外债权人合法利益。本案破产程序符合当代国际社会主流破产制度价值,重整计划最

终得到多数境外债券持有人的支持,并顺利获得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案入选 2021 年度“全

国破产经典案例”。

27.6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该案是北京市上市公司重整的典型案例,为困境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复兴起到了积极正面的导

向作用,是司法助力北京市“两区”建设工作,积极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

三个重点领域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该案中,一是在预重整阶段指导管理人迅速全面开展各

项工作,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有效识别重整价值、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方面的

积极作用,将重整期间和执行期间分别压缩至 49 天和 15 天,满足上市公司必须在“披星戴帽”

当年消除退市风险的迫切需求;二是积极指导公司和管理人研判商业发展战略,在夯实原有

业务的同时拓展新型业务,培育新的增长引擎,实现企业运营体系、发展动力的深层次变革;

三是强化府院协调联动,在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置表决规则、赋予清

偿选择权、合理安排业绩承诺和重整投资人持股锁定期,实现司法重整与证券监管协调统一。

重整成功后,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成企业信用修复。本次重整为公司引入偿债资源逾 8 亿元,

化解企业债务逾 12 亿元,职工债权全额清偿、职工工作岗位得以保留,近 2 万名中小股东

的权益得到保障。公司被深交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重新焕发活力生机。该

案获评 2021 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27.7 案例 7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整案

该案是适用司法重整制度挽救危困民营企业,优化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

一是在公司进入重整后,法院采取许可继续经营、中止强制执行等举措,稳住企业基本面,

提振各方信心,实现销售收入、盈利能力大幅“回血”的良好局面;二是针对中小债权人大

多为上下游的供应商和销售商 , 相应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对普通债权金额在 100 万以下

的中小债权人实现全额现金清偿,助力上下游民营企业持续开展经营,维护汇源全产业链布

局的稳定和完整;三是通过“现金清偿 + 债转股”方式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并坚持“同债

同权”清偿原则,通过保障转股价格公平、设置上市承诺兜底回购安排等,依法保障转股债

权人的清偿利益。该案入选 2022 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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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该案是充分发挥预重整优势提高重整成功率,同时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并运用府

院联动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是通过对债务人实施预重整,准确识

别该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争议各方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二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

决新机制 , 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因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全额清偿职工工资和税

款,相关债权人权益未受到影响,故前述债权人无需参与草案表决,提高草案表决效率 , 增

加通过可能性;三是有效保障利害相关方的程序权利。因债务人存在股权代持、多主体主张

股权等争议,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查明股权实际情况,明确以名义股东作为重整程序行权主

体 , 同时保障实际出资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 确保出资人组的表决公平公正;四是在实际变

更股权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股权多次被法院查封,本院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最终实现

该公司股权顺利让渡变更给投资人,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该案获评 2021 年度全国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7.9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该案是 2022 年 3 月上交所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

重整等事项》后上市公司重整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一是严格适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新规,

重整期间,公司未收到监管部门任何关注函、问询函或监管函,是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有效

衔接的示范标杆;二是注重发挥重整治本功能,着眼于企业未来持续经营发展,切实优化企

业产业结构,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三是有效协调母公司重整程序,确保清偿安排有序

衔接;四是公开招募引入最佳投资者,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并妥善保护历史原因引发

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的

共赢局面。该案自受理至审结仅用时 57 天,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 90 天,为公司引

入资金约 20 亿元,化解企业债务逾 54 亿元,债务人、债权人、职工和逾 14 万名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该案入选 2022 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27.10 北京哈维思特饲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该案是适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程序,高效盘活企业优势资源,助力企业能级跃升的典型案

例。该案中,一是缩短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各项程序期限,从

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 3 个月,为企业重生积极赢得时间;二是许可公司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保留机器设备、生产线及技术人员等“核心资产”,维持企业经营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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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序,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三是分段确定清偿比例,充分保护职工、小额债权人等弱势群体利

益,实现职工债权全额清偿;四是通过及时开启破产保护、对接专家型投资人、引入优秀管

理技术人员等途径,不仅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而且解决了制约公司发展的关键问题,确保重

整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jUpDlI0xKjgCZCVIbNC5g

28、企业出具的欠薪证明能否直接作为核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裁判要旨:仅凭破产企业出具的工资结欠证明不能证明结欠工资款的事实,否则容易产生在

破产案件中因破产企业控制公章的人员随意书写欠条而虚构工资债务导致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发生。

案例索引:杨焕祥与宜兴市生物化工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3)苏 02 民终

1297 号】

裁判要旨:欠薪证明只有在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的情形下才能够

充分证明拖欠工资的事实。

案例索引:周根大、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3)苏

02 民终 203 号】

裁判要旨:欠薪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作出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从严审查

是否属于不合理减损破产财产的行为。

案例索引:戚亚萍、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2)

苏 02 民终 3289 号】

裁判要旨: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对于与企业经营效益直接挂钩的绩效奖金,即使

员工持有欠薪证明,若该欠薪证明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效益等情况,则不能客观反映

具体欠薪金额。

案例索引:张荣其与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0)苏 0205

民初 3539 号】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R2A3jkMtvuZKGU9pNbC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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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破产债权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裁判口径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同一地方的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属于破产债权;2、不属于破产债权;3、属于破产债权,但为劣

后债权。

https://mp.weixin.qq.com/s/kK27Djlf6xBYYHJzTFydhg

30、投资人如何参与破产重整?

大多数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都少不了重整投资人的参与,本文通过对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程

序的路径和模式进行简要的探讨,提出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模式包括:1、股权转让型;2、分

离清算型股权转让型;3、共益债务投资;4、重整企业原股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5、信

托方式等方式。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1faP99UOPGUxLQPLKJMUTQ

3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能否以债务人财产下落不明驳回破产申请?

本文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的梳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不能以债务人

财产下落不明驳回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实质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和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下落不明,既不影

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也不阻碍破产案件的审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宣告

前,即便债务人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情况,也不宜驳回破产申请,此时

驳回申请有悖《企业破产法》的宗旨。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MZ8DaLCDbkiDTKuw6SvSg

32、长春中院 | 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32.1 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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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关键词】房地产、预重整转重整

【典型意义】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件,是吉林省受理的首例房地产预重整

案件,也是长春中院第一起成功转入重整程序的预重整案件。从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

划仅用时一个半月,通过多措并举推动日辉房地产公司施工续建,让濒临破产的房企重获生

机。同时也为吉林省破产审判实务开创了先例并积累了宝贵经验,具有积极的业务示范指导

作用。一方面节约了重整的时间与成本,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成果在重整期间均得到认可,降

低债务人的重整失败风险。另一方面实现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融合创新,充分运用预重整、

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中的房地产企业,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盘活区域经济,助

力改善营商环境。

32.2 吉林省盛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庭外和解案

【关键词】小微企业、清算转庭外和解

【典型意义】破产庭外和解制度是和解制度在企业破产中的应用,是企业摆脱债务困境的法

律途径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微企业关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

生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完善市场经济基

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盛翔建筑劳

务公司系建筑劳务行业中的小微企业,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法

院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摆脱债务困境。同时为建筑务工人员“保薪护航”,

充分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2.3 长春金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清算转庭外和解案

【关键词】涉农企业、执转破、清算转庭外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执转破程序中积极推动破产庭外和解程序的应用,成功挽救涉农企业

的典型案例。由于金秋农副未建立财务制度而无法审计,且其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

争议,难以处置。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权益,化解执行矛盾,充分发挥破产庭外和解程序的

功能,在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广大农户在和解后,

得以继续将粮食就近销售,既增加农民收入,又稳定农村就业,有效的保护了具有挽救价值

的小微企业,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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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庭外和解案

【关键词】庭外和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典型意义】在破产审判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的理念。本案作

为长春市首例破产庭外和解案例,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法院和管理人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

成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股东出资偿债的方式,达成和解。本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庭外和解的

制度优势,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让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

的企业重获新生。推动解决企业治理方面的沉疴积弊,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了国有

资产流失,提升了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2.5 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本案重整期间未招募到投资人,系通过债务人股东和管理层出资的方式实现重

整的典型案例。不仅使森工人造板公司得以存续,还稳定了职工就业,推动企业治理转型升

级,提高债权清偿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森工人造板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清算退出等方

式对子公司的资产、人员及组织架构进行优化。以破产重整为契机,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资本功能,提高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激发企业的创

造性,充分释放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内在活力。同时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设计了管理层

兜底回购的方式保障抵债股权的退出,对未能招募到投资人的重整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32.6 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强制批准、东北振兴

【典型意义】本案是新时代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服务和保障新时代东北振兴的重要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是吉林省传统支柱产业。吉粮进出口公司重整案

件中,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在多方配合、有效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

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仅用时 6 个月就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不仅保留

了全国稀缺的粮食进出口特许经营权资质,而且妥善处理了 30 余亿元的负债,直接盘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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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产近 13 亿元,对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

实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障的价值统一。该案例入选“吉林法院民商事典型案例。”

32.7 中国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实质合并重整、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是企业依法获得救治和有序退出的重要基础,是人民

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

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是长春中院审结的第一起实质合并重整案

件,也是财产体量最大的一起破产案件。为尽快推动企业早日盘活资产、重获新生,实现转

型升级,长春中院全面开通绿色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审结了此案。案件从受理到

裁定批准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仅用时七个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例入选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白皮书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32.8 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简案快审、繁简分流

【典型意义】“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主题,公正是根本要求,而破产审判效率关

系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关乎破产程序的运行成本,直接影响市场主体适用破产

程序的积极性。自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天顺公司破产清算案起,到终结破产程序,用时仅 47 天。

本案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指引》实施后,实现简案快

审的案件之一。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适用繁简分流识别

机制,缩短程序时间,降低破产程序运行成本,提高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为日后繁简

分流机制的适用起到了示范作用。该案例入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 年度民商事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32.9 吉林省长春北郊综合加工总厂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全民所有制企业、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典型意义】本案为人民法院开通破产清算绿色通道,采用破产程序推动连年亏损、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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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多年、丧失自我发展能力、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

的破产审判工作应当将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贯穿始终,对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

面清理,及时出清、化解长期累积的各种矛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2.10 吉林森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典型意义】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首要任务。

僵尸企业已停产多年,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却长期占用着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等社会

资源,拉低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影响经济健康发展。本案作为长春中院司法处置僵尸企业

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中的积极

作用,为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济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mjO0kWDhvS1Cpu-p6NZMg

33、房企破产,非消费者债权人可以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对房产主张所有权吗?

案号:(2023)鲁民申 2638 号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以房抵债交易安排应当得到司法的尊重,应当认定涉案商品

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得出已经实际履行了支付

购房款的合同义务的结论。因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

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也没有权利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崔军胜基于以房抵债行为而形成购房事实,购房目的不是生活、居住需要,不属于目前法律

规定所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此,崔军胜和鑫恒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法有效,但是,崔军胜并未据此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优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利。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YGo2X0U_9CksYIsyTrc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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