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动 态
(绿城福建、广西区域)
二〇二二年三月
法 律 动 态
(绿城福建、广西区域)
二〇二二年三月
前言
自 2022 年 2 月 29 日以来,中央与地方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福州市《市
建设局完善房屋建筑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条例》等一系列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新规新政策,绿城福建、广
西区域公司本体行政部法务系统对上述新法新规进行汇编整理与简
要分析,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项目公司应及时学习上述新法新规,有效避免法律风
险的产生。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法规与政策...............................................................5 一、中央层面............................................................................................. 5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
划的通知》........................................................................................... 5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
划》........................................................................................................6
二、福建区域............................................................................................. 8 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
通知........................................................................................................8
二、《市建设局完善房屋建筑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9
三、广西区域............................................................................................. 9 一、《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9
第三部分 土地法规与政策.....................................................................10 一、中央层面........................................................................................... 10
二、福建区域........................................................................................... 10
三、广西区域........................................................................................... 10
第四部分 城市更新法规与政策.............................................................10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 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
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10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12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13
第五部分 房地产金融、税务法规与政策.............................................14 一、《我国宏观杠杆率增幅总体稳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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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充
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步施行,《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
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
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
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
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
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做出统一
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
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
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
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
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
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
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
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
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
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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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
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
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
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
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
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
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
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
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
应行政处罚。
(六)建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
业。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
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
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
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
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
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
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
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
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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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
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
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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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
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
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
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
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
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
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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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
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
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法规与政策
一、中央层面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
划的通知》
2022年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
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在住宅品质提升技术研究方面,要以提高住宅质量和性能为导向,研究住宅
结构、装修与设备设施一体化设计方法、适老化适幼化设计技术与产品,开展住
宅功能空间优化技术、环境品质提升技术、耐久性提升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形
成相关评价技术和方法。
在建筑业信息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方面,要以支撑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为目
标,研究BIM(建筑信息模型)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的理论、方法和支撑
体系,研究工程项目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和建设项目智能化审查、审批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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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自主可控的BIM图形平台、建模软件和应用软件,开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
数字化管理平台。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2022年3月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发展规划》,注意内容如下:
1.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
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
30%,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0.5亿千瓦以上,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1
亿平方米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
超过55%。
2.规划同时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9项重点任务—
—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
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促进绿色
建材推广应用、推进区域建筑能源协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3.在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方面,要加强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完善绿色建
筑运行管理制度。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
色建筑标准,建成一批高质量绿色建筑项目,人民群众体验感、获得感明显增强。
同时,开展星级绿色建筑推广计划。采取“强制+自愿”推广模式,适当提高政
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建
设比例。引导地方制定绿色金融、容积率奖励、优先评奖等政策,支持星级绿色
建筑发展。
4.在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方面,重点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程。到2025
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0.5亿平方米以上。同时,开展高性
能门窗推广工程。根据我国门窗技术现状、技术发展方向,提出不同气候地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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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节能性能提升目标,推动高性能门窗应用。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提升遮阳
设施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5.在加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方面,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力争
到2025年,全国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同时,推进公
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十四五”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
造2.5亿平方米以上。
6.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方面,要开展建筑光伏行动。“十四五”期间,累
计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0.5亿千瓦,逐步完善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政策
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
7.在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方面,要开展建筑用能电力替代行动。到2025年,
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同时,推进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十四
五”期间积极开展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试点,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
以及产业生态。
8.在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方面,要建立“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
重点解决如何采用标准化部品部件进行集成设计,指导生产单位开展标准化批量
生产,逐步降低生产成本,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可持续发展。
9.在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方面,要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和关键技术研发投
入,鼓励发展性能优良的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显著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
材应用比例,推广新型功能环保建材产品与配套应用技术。
10.在推进区域建筑能源协同方面,要以城市新区、功能园区、校园园区等
各类园区及公共建筑群为对象,推广区域建筑虚拟电厂建设试点,提高建筑用电
效率,降低用电成本。
11.在推动绿色城市建设方面,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树立建筑绿色低
碳发展标杆。结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情况,制定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
案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绿色低碳城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新建民用
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推动开展绿色低碳城区建设,实现高星级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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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区域建筑能效提升等项目落地实施,全面提
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福建区域
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
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022年3月7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
会发布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
下:
凡已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凭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长
乐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
并可同时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年度保证金在单项招标项目中的有效期与项
目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企业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参加福州市(含
马尾区、长乐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投标活
动的,招标人应通过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fzsggzyjyfwzx.cn)查询《福州
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年度保证金信
息以此公布为准。
单项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企业交存的年度保证金金额的,投标
企业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投标企业补足的投标保证金按
招标文件的要求交存,各区县项目无须统一交存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
保证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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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建设局完善房屋建筑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2022年3月15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市建设局完善房屋建筑室外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内容如下:
1. 强化室外工程监督。监督室外工程严格按图施工,明确外工程是建筑工
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发现无图施工的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
2. 加强施工合同审查。原则上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室外工程相关内容的,
许可包含项目建筑主体及对应的室外工程和燃气工程等附属配套设施。如存在特
殊情况,需注明“不含室外工程”、“不含燃气工程”等内容,则该项目需单独办理
室外工程等施工许可,所需相关手续与建筑主体工程相同。
3. 明确图审范围。建筑工程的室外水电、室外工程施工图应按要求严格纳
入项目施工图审查,应当按要求予以及时图审。 三、广西区域
一、《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22 年 3 月 1 日,南宁市人大《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开始实
施,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3.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
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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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
5.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新建
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
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
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三部分 土地法规与政策
一、中央层面
无相关法规政策。 二、福建区域
无相关法规政策。 三、广西区域
无相关法规政策。 第四部分 城市更新法规与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 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
务》的通知
2022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建设宜居、
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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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
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力争
改善840万户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培
育新产业、发展新功能。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注重修缮改造
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
2.健全便民服务设施。探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点多用”,统筹设立托育服
务设施、养老服务站、家政服务网点、体育健身设施、微型消防站、维修点、食堂、
公共阅读空间,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加快建设充
电桩,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
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
3.开展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
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
及设施。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开展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
通信网架空线入地。
4.健全防洪排涝设施。统筹防洪与排涝,整体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推
动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修复,增加雨水调蓄空间。推动排水管网及泵站改造与
建设,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排涝通道,提高雨洪行泄能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
工程,提高地面蓄水、渗水能力。实施防洪提升工程,降低外洪入城风险。
5.增强抵御冲击能力。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防治泥石流和滑坡等
地质灾害。开展重要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改造。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
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6.提升智慧化水平。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
张图”。探索建设“城市数据大脑”,加快构建城市级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打通
城市数据感知、分析、决策、执行环节。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等物联网应用、
智能化改造,促进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资源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智慧
化,提供商事登记、办税缴费、证照证明、行政许可等线上办事便利。实施中西部
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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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健全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大宗固
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
能力缺口,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
修复更新。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和绿色家庭、绿色社区建设。(住
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
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2022 年 3 月 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
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到 2025 年,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人均体育场地
面积达到 2.6 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 38.5%。到 2035 年,与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人数比例达到 45%以上,体育健身和运动休闲成为普遍生活方式。
2.提出了总体要求、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打造绿色便捷
新载体、构建多元化赛事活动体系、夯实群众基础、提高标准化科学化水平、营
造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以及保障措施 9 个方面 32 项具体要求,对我国构建高质
量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未来 5 年发展规划做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为满足以
人民需求为导向的全民健身行业发展指明方向。
3.《意见》要求,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要推广功能复合、立体开发的集约
紧凑型健身设施发展模式。大中城市要加强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全民健身
资源布局,打造现代时尚的健身场景。县城城镇化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健身设
施。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鼓励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增加开
敞式健身设施。新建城区要结合城市留白增绿,科学规划社区全民健身中心,建
设与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与绿环绿廊绿楔相互嵌套的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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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社会
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加强乡镇、街道健身场地器材配备,构建多层级健身设施网
络和城镇社区 15 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平
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
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 年 3 月 14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 5 年,主要
内容如下: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
慰藉、保健康复、医养康养等服务的场所。
2.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
障性住房小区等。
3.开发建设单位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
4.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
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原则上安排在建
筑的一、二楼等建筑低层,不能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
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主要功能用房应安排在通风良好的位
置,且能够满足有关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房屋应当具备供水、排水、电力、燃
气、网络等条件。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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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与首期建
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
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6.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
首期,且不得拆分。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无偿提供,权属归所在地城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时,应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产权移交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城区、开发区民政工作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部分 房地产金融、税务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宏观杠杆率增幅总体稳定》
2022 年 3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我国宏观杠杆率增幅总体稳定》,主要
内容如下:
(三)住户部门杠杆率增幅稳定,债务结构不断优化。
近年来我国住户部门杠杆率增幅稳定。我国住户部门杠杆率由 2012 年的 33.8%
上升至 2021 年的 72.2%,这九年的年均增幅为 4.3 个百分点,且历年增幅波动不大。
住户部门债务结构不断优化:一是政策支持的个人普惠小微经营贷款增长较快。
疫情发生以来,宏观调控政策突出保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创
新实施直达机制,稳经营、保就业。二是住房类贷款增速总体放缓。2018 年一季度
以来,住房类贷款增速总体逐步放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