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业务税费政策指引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政策指引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
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
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
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税收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优化
措施,为此我们制作了《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供广大
纳税人、缴费人参考学习。
我们衷心希望这本指引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帮助,希望
您阅读后能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完善改进。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1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优惠.........................................3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
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5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7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8
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11
无车承运人采购成品油、支付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2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
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2、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
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按照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
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
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
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
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
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5、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
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
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享受条件
6、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若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
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
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
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
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
关规定处理。
9、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
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
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附件 1)
现代物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享受条件
1、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
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2、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
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
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
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4、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
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文附件 2)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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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
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
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
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
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
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
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
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
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
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
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
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
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
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享受上述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
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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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挂
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
的无动力车辆。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
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
(1)标注减税标识。
①.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
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
(即减税标识)。
②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
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
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
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3)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
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
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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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
享受条件
4、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
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
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
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
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
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 2018 年第 6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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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享受主体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
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
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
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
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
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
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
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
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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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享受主体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
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享受条件
1、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
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19〕12 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
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
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
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
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
输轨迹数据。
(3)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
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
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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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享受条件
2、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
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 3%(特
定期间 1%)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
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
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
附清单。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
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
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
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
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
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
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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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享受条件
3、涉税事项的办理
(1)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
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2)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
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
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
局确定。
(3)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
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会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
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证》。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
时税务登记)。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政策依据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
4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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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
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
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
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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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采购成品油、支付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享受主体 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
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
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
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符合
相关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条件
上述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
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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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助发展
惠企利民稳增长